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規定》在1997.01.1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13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內容,廢止,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現就本省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規定如下:
一、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二、法律、法規或公安部以及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

2021年12月27日,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規定》(1997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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