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

2007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1月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1月04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將自治區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如下:
一、對公民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罰款屬於“較大數額罰款”。
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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