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考,招考基本條件,網上報名,網上列印准考證,筆試,合格線的劃定,面試和總成績,公示和錄取,錄取後學生的培養、管理及畢業錄用,2012年吉林政法幹警體檢標準,
招考公考
根據
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委局《關於印發<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號)檔案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培養機制,造就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經研究決定,我省將在2008和2009年政法幹警定向招錄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深入推進2010年的試點工作。為確保招錄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吉林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招錄公告》(以下簡稱《招錄公告》)。
一、招錄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招錄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
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我省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特區)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錄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一)招錄有序。全省招錄試點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錄計畫,精心組織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和錄用,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管理、畢業後定向上崗等項工作。
(二)公開公正。招錄工作要在省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下,依據有關政策,要堅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考人員的平等競爭,確保有利於各部門的相互監督。
(三)統考擇優。招錄工作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的方式,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廳組織,擇優錄取。
(四)定向培養。試點班一律採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照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我省縣(市、區、特區)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可交流。
(五)嚴格管理。各有關部門、政法院校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嚴格管理,嚴肅紀律,確保培養學生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完善相關制約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二、組織領導和考區安排
為加強指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吉林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下設“吉林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法招錄辦”),辦公室設在省公務員局(省政府大院5號樓13樓1310室)。
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工作有序實施。
招錄工作各個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部門及各院校應根據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的口徑進行宣傳。
本次考試考區統一設在
貴陽市。考務工作在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招考基本條件
(一)招錄對象
2.本省戶口或本省生源的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報考條件的屆應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報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試點班;
(二)報考條件
2.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報考年齡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歲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其他報考人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歲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
4.報考學歷要求:
⑴報考專科學歷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⑵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
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
⑶報考
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⑷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5.具有工作單位的報考人員,須經單位同意後方可報考;
6.報考“專門招錄計畫”職位的“四項目”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報考者,必須是按簽訂的協定,在協定規定的單位(須與省項目辦的備案相吻合)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未在協定規定的單位服務的不能報考。其中,抽調到省內各級
項目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志願者聯絡員,須在鄉鎮基層單位服務期達一年以上;
②“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一村一名大學生)的報考者,目前應在村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根據工作需要,抽調到上級機關工作的,抽調的時間應不超過四個月;
③“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的報考者,應是契約期滿、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轉的人員。
7.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須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體條件按《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對<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國公考錄函[2010]14號)、《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
8.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
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
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
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職位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人員;
1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3.不符合招錄職位要求的相關條件的人員;
1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員。
網上報名
(一)確定招錄計畫、發布招錄公告
招錄計畫主要包括:招錄單位名稱、招錄資格條件、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定向單位等內容。我省將在“吉林人事人才網”和吉林省委組織部網站統一發布《招錄公告》。
(二)報名、網上資格初審及加分
1.報名
報名統一在網上進行,不設現場報名點。報考人員進入“吉林人事考試信息網”報名。網上報名按以下程式進行:
報考人員可在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2日18:00期間登錄“吉林人事考試信息網”提交報考申請,並上傳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
證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根據所報職位要求,填寫《吉林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見附屬檔案2)。報名申請被接受後,系統會向報考人員反饋一個報名序號。報名序號是報考人員查詢報考資格審查結果、網上繳費確認、下載列印准考證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妥善保管。
報考人員須仔細閱讀《報名表》及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和填寫本人有關信息和材料。委託他人報名的,視同報考人員本人報名。出現報名信息錯誤或提交的證件在筆試和面試時不一致而影響考試、錄用等環節的,責任自負,凡嚴重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進入下一個環節的資格。
2.網上資格初審
⑴資格初審在省政法招錄辦統一組織下,由各招錄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各招錄單位對已經提交報名申請的報考人員,必須在考生提交報名表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招錄單位根據報考人員填寫的個人信息,對照《招錄公告》和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初審,經初審合格的予以確認。對符合網上報名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對照片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提示報考人員重新上傳照片。因資格初審不嚴導致不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繳費環節的,在報名期間由招錄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政法招錄辦審核同意後,由負責考務工作的部門註銷考生有關信息,該考生可改報其他職位;改報職位截止日期為7月4日12:00,未改報職位的考生的考試成績作無效處理。各招錄單位資格初審時間為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
⑵資格初審結果查詢。報考人員可於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期間登錄“吉林人事考試信息網”查詢是否通過報名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不得再報考其他職位。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報名結束後須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不合格的,不能參加筆試。民族語言測試時間、地點詳見省政法招錄辦通知。
⑶報名確認及交費。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於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4日24:00在“吉林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網上報名確認並繳納考務費,在“吉林公務員考試信息網”進行網上報名確認並繳納考務費,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試點班的考務費為174元(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費100元,教育入學考試費74元);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試點班、專科試點班的考務費為137元(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費100元,教育入學考試費37元)。未按期參加報名確認並交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報名確認並交費後,報名人數與職位招錄計畫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該職位招錄計畫予以減少或取消。職位招錄計畫減少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所報職位不再進行調整;職位招錄計畫取消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請經省政法招錄辦商改報單位同意後,由負責考務的部門給予改報其他職位。省政法招錄辦在報名結束後,對減少、取消的職位在網上進行公示。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意見》(吉黨發[2009]6號)中有關對應屆高校特困畢業生免收報名費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到所在學校學生資助機構申請,由所在學校或學生資助機構出具的相關特困生的書面證明,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即可免收報名費。免收報名費的人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
網上列印准考證
報名確認並繳費成功後,報考人員於2010年7月25日8:00至7月29日16:00期間,登錄“
吉林公務員考試網”下載列印准考證。
3.加分政策及確認
⑴加分政策
①對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在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中加10分;
②本民族自治地區(縣及縣以下)戶籍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
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機關職位的,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總成績中加10分。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可實行累計加分。列入“專門招錄計畫”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⑵加分確認
加分確認的審查工作由省政法招錄辦負責。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考生,可在網上列印統一格式的《吉林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生加分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如實填寫並在報名結束後進行加分審查,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提交“加分申請表”時,還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①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退役後的考生須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公章的戶籍或臨時身份證明)、《退伍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②少數民族考生須提供能證明少數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公章的戶籍或臨時身份證明。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請表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加分。
筆試
筆試考試考區統一設在貴陽市。
1.考試科目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
⑴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
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
⑵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
⑶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
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
筆試時間為2010年7月31日,8月1日兩天,具體安排如下:
7月31日 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申論》
8月1日 9:00—11:30《文化綜合》(專科層次)
《民法學》(本科層次)
9:00—12:00 《專業綜合Ⅰ》(法律碩士)
14:00—17:00 《專業綜合Ⅱ》(法律碩士)
筆試地點見《筆試准考證》,考生必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和《筆試准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
2.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 ×50+ ×50
合格線的劃定
未完成所有筆試科目並未取得有效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筆試結束後,由省政法招錄辦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分類劃定最低面試合格線。
(四)資格複審
資格複審在筆試結束後採取現場方式進行。由省政法招錄辦統一組織,各招錄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四項目”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縣級“項目辦”、“引導辦”負責,經資格審查後,由省“項目辦”、“引導辦”進行資格複審。在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參考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畫數1:3比例以內(含1:3)確定資格複審人員。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名次末位並列的同時確定為資格複審人員,資格複審合格人員進入面試。某職位考生筆試總成績均達不到最低面試合格分數線的,該職位取消。
招錄單位根據省政法招錄辦公示的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按照《招錄公告》和報考人員填寫的《報名表》,對考生是否符合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進行複審,經複審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報考人員,由負責資格複審的部門和同志簽署意見,並蓋公章。經複審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面試資格。經資格複審,通過複審人員人數低於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減少招錄計畫數;無考生通過資格複審的,該職位取消。
擬進入面試考生須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持《就業推薦表》)、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等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照片4張),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資格複審。資格複審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因資格複審不嚴致使不符合《招錄公告》規定條件考生進入面試環節的,該考生的成績作無效處理。
面試和總成績
1.面試
省政法招錄辦負責面試考務工作,考區設在貴陽市。面試採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
面試人員為資格複審合格人員。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後,不再遞補。
招錄計畫數與通過資格複審後的面試考生人數達不到1:3比例職位的考生,其面試成績須達到本考場當日面試實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進入下一環節;未參加面試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面試時間和地點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
2.總成績
筆試、面試結束後,按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
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名次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列為下一環節對象。
(六)體檢
體檢必須在省政法招錄辦指定的醫院進行並出具體檢結論,其他結論、鑑定一律不予認可。省政法招錄辦可依職責許可權進行複查。人民警察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畫數1:2比例以內(含1:2)確定體檢對象,其他職位按職位招考計畫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的列為體檢對象。體檢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規定執行。
體檢標準: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考生對身高、視力、體重、血壓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須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上述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要求複查的,採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複查的方式進行,對事後報考人員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檢查結果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複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和複查醫生註明情況,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複查結果。體檢結束後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體檢醫院在招錄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需要在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由省政法招錄辦確定。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未參加體檢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七)考察和政審
政審工作由省政法招錄辦統一部署,招錄單位具體實施。在體檢合格考生中,根據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按各職位招錄計畫數等額確定政審對象。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考察時還須進一步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考察和政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審不合格,由招錄單位報經省政法招錄辦審定,取消該考生進入下一環節資格,考察和政審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或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錄職位所需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
12.不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13.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的人員;
14.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人員或經省政法招錄辦研究確定不能錄取的其它情況的人員。
公示和錄取
1.公示
①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相應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②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專科、本科、二學位職位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員,並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間查實有嚴重問題影響錄取的,取消該考生的錄取資格。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取,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取或取消錄取資格。公示後,職位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2.錄取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錄取考生,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於9月15日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有關標準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我省上報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由相關院校將最終擬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錄取後學生的培養、管理及畢業錄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將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套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定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製、審定專業培養方案。各相關院校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幹來校授課。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接受培養。被錄取的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的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行。
對於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八、關於招錄經費保障
對定向到我省縣及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
中央財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門將在招錄工作結束後,儘快上報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計算下達我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項經費。省財政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後,足額下達到招錄培養院校。
九、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紀律監督
招錄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工作人員和考生要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檔案規定處理。
(二)考試不指定考試範圍和考試用書,也不舉辦任何培訓班。各科考試大綱見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服務網。
(三)在招錄過程中,省政法招錄辦發布的各項招錄信息(如資格審查、減少或取消職位、職位名次等內容)都將在省政法招錄辦對外公開的媒體、網站上進行公布。
(四)招錄工作未盡事宜,由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2012年吉林政法幹警體檢標準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B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附屬檔案1: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操作說明
1.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2.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警察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3.考生體檢前,必須詳細填寫報考職位。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5.佩帶隱形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隱形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
6.色覺檢查: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用俞自萍等人編印的《色盲檢查圖》,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檢查時考生雙眼以距離圖面60-80cm為標準,不得使用有色眼鏡,考生須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
7.單色識別能力檢查方法:(1)檢查者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選出一種讓考生識別,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2)檢查者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考生在3-5秒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找出該種顏色。以上兩種方法也可交替進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職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覺檢查: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均不能辨別者為喪失。
10.嗅覺遲鈍者不合格的職位,嗅覺喪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職位才可進行B肝表面抗原檢查。
12.文身:是指皮膚刺有“點、字、圖案”,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
13.肢體(包括脊柱)功能障礙:是指因各種原因造成肢體殘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體檢標準中有關數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於…”詞表述的,不含該數值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