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技成果鑑定辦法

《吉林市科技成果鑑定辦法》是1990年05月26日正式發布,於1990年08月0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科技成果鑑定辦法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日期:1990-05-26
  • 生效日期:1990-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科技成果鑑定辦法
(1990年5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號)
第一條為搞好科技成果鑑定,促進科技成果的套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和套用研究理論成果。
(二)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消化、吸收、推廣國內外新技術等套用技術成果。
(三)在決策和管理中,對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統管全市科技成果鑑定工作,負責指導、審查、組織科技成果鑑定;編制科技成果鑑定專家名冊;審批、公布科技成果。
市直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科技成果鑑定預審和主持鑑定工作。
各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縣(市、區)的科技成果鑑定預審工作。
各國、省營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科技成果鑑定預審工作。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科技成果鑑定:
(一)課題任務全部完成,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
(二)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在省、國家、國際的專業、學術刊物或會議上公開發表並得到學術界公認。
(三)套用研究理論成果除在省、國家、國際的專業、學術刊物或會議上公開發表並得到學術界公認外,還應有經實踐檢驗的效果和分析報告。
(四)套用技術成果經過實踐(包括中間試驗和工業性實驗),證明其成熟,並具備推廣、套用條件。
(五)軟科學成果經過實踐證明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申報市級科技成果鑑定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直各部門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市科委審查同意後,由市科委組織鑑定。
(二)市屬企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市科委同意後,由市科委委託有關部門主持鑑定。
(三)各縣(市、區)直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向縣(市、區)科委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審查同意後,由縣(市、區)科委鑑定預審,市科委委託有關部門主持鑑定。
(四)國、省營企事業單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審查同意後,由市科委組織鑑定。
第六條申報省、國家級科技成果鑑定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直各部門和市屬企事業單位,由各部門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市科委預審同意後,報省科委或國家科委批准並組織鑑定。
(二)各縣(市、區)直部門及所屬單位,由縣(市、區)科委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鑑定審批表,經市科委預審同意後,報省科委或國家科委批准並組織鑑定。
(三)國、省營企事業單位申報省、國家科技成果鑑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科技成果的主持鑑定單位,必須組成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鑑定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至十三人。其中成員須有三分之二是《科技成果鑑定專家名冊》內的專家,成果完成單位的人數不得超過鑑定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參加成果研究的人員不得參加成果的鑑定。
第八條科技成果鑑定實行鑑定委員會少數服從多數的審議制度。成果鑑定後,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委員必須在鑑定證書上籤字。
第九條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套用研究理論成果鑑定以下內容:
(一)成果的目的意義,發表後被引用的情況。
(二)成果的論點、論據、有關數據。
(三)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創新點以及達到的實際水平。
(四)套用研究理論成果還要鑑定其套用後的效益情況。
第十條套用技術成果鑑定以下內容:
(一)計畫任務(契約)規定指標完成情況。
(二)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和套用價值。
(三)實踐的效果、範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四)社會、經濟效益分析的可靠性。
第十一條軟科學成果鑑定以下內容:
(一)成果的數據和模型。
(二)課題的標準、目的和實際完成的情況。
(三)成果的套用價值和實際水平。
(四)套用情況和實際檢驗的效果。
第十二條套用科技成果採用檢測鑑定形式進行鑑定。由國家、省、市授權的專業檢測機構按國愛標準、行業標準(沒有檢測標準的,按檢測機構和被檢測單位研究制定、並經主管部門審定的標準)進行檢測,並形成檢測報告。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根據檢測報告作出評價,形成鑑定證書。
第十三條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套用研究理論成果、軟科學成果和不需要現場複試的套用技術成果,採用函審形式進行鑑定。由主持鑑定單位將科技成果全部資料函寄給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各委員,委員根據資料提出鑑定意見。主持鑑定單位綜合鑑定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形成鑑定證書。
第十四條列入國家、省、市計畫科技項目的科技成果採用驗收形式進行鑑定。由市科委、列項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按科技項目任務書或技術契約規定的驗收標準、方式進行驗收,同時進行科技成果鑑定,並形成鑑定證書。
第十五條國家、省、市重大項目的科技成果和以函審鑑定無法達到目的的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套用研究理論成果和軟科學成果,由主持鑑定單位召開鑑定會進行會議鑑定,形成鑑定證書。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套用技術成果,視同已通過鑑定,由市科委或市直各部門做出評價,形成鑑定證書。
(一)已經生產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並由實施單位(本企業套用的,由企業主部門)出據,證明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按技術契約的規定驗收合格,並由實施單位出據,證明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
第十七條市級科技成果鑑定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到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登記、審批。未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鑑定的科技成果,一律無效。
第十八條參加科技成果的鑑定人員,由成果完成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技術諮詢費。
檢測鑑定機構可按有關規定收取檢測費。
第十九條農機、種子、標準計量的科技成果鑑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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