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

《吉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是1990年11月10號吉林省教育委員會發布檔案。主要內容是省教委科技進步獎分為三等:一等獎(獎金1500元)、二等獎(獎金1000元)、三等獎(獎金500元),同時發給省教委科技進步獎集體榮譽證書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0年11月10日
【發布單位】80703
【發布文號】吉教委科研字[1990]2號
【生效日期】1990-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
(1990年11月10日吉教委科研字〔1990〕2號)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高等學校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我省高等學校教師和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省經濟、科技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我省各高等學校所研究並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確有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研究的軟科學成果。
以上成果必須是列入省教委科研計畫的項目,或是由省教委組織或主持鑑定、評審的項目,或是列入省級以上科研計畫的基礎理論項目(必須有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專著)。
凡獲國家、國務院各部(委)、省和地、市、省直部門獎勵的項目,不再申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
第三條省教委科技進步獎分為三等:一等獎(獎金1500元)、二等獎(獎金1000元)、三等獎(獎金500元),同時發給省教委科技進步獎集體榮譽證書和個人榮譽證書。
第四條省教委科技進步獎的評選原則,按成果的科學技術水平或學術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及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進行綜合評審。
(一)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
一等獎:技術難度大,技術水平屬於國內先進,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有較顯著的作用,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屬國內先進,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有較顯著的作用,並取得很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技術水平屬省內領先,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有一定作用,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推廣、套用成果(在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為我省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一等獎:在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所採取的措施或方法有很大創新,推廣範圍很大,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在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所採取的措施或方法有較大創新,推廣範圍較大,並取得很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在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所採取的措施或方法有一定的創新,達到一定推廣範圍,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確有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一等獎:理論難度大,學術上有創見,學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對科學技術進步及生產發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二等獎:理論難度大,學術上有新的見解,學術水平屬國內領先,學術價值大,對科學技術進步及生產發展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等獎:理論難度較大,學術上有一定見解,學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學術價值較大,對科學技術進步及生產發展有一定指導作用。
(四)在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包括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決策科學等)
一等獎:創造性地提出軟科學理論或方法,具有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有很大影響,套用後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通過軟科學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發展模式,並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或者圍繞國家和省級決策所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被採納或套用後,產生了很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通過軟科學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發展模式,並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或者圍繞國家和省級決策所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被採納或套用後,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省教委設立吉林省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負責省教委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審定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教委科研處。
第六條省教委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是:符合本辦法第二、四條的,由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填寫申報書,經系(所)推薦,報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學校科研主管部門審查、學校推薦,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學科評審組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經省教委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省教委批准授獎。
第七條申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的科學技術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按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的要求進行鑑定。
(二)報送材料:申報書、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視同鑑定證書、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成果套用證明等,要按順序豎裝成冊(紙面規格16開),一式五份。研究報告等其它有關技術材料、附屬檔案等,也要裝訂成冊(紙面規格16開),一式五份。資料不全,字跡不清,填寫裝訂不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四)凡在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必須在爭議得到解決後,方可申報。
第八條省教委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重複發放,如獲獎的項目曾獲過其它獎勵,只發給高於原獎金差額部分。
獎金根據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者,應給予重獎,不搞平均主義。
第十條獎金從省教委科研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省教委科技進步獎勵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有關申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二條獲得省教委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的個人或單位,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三條省教委科技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在評審前三個年度內完成的(完成日期:新科學技術成果以鑑定日期為準;基礎理論成果以論文、專著公開發表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凡經省教委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未獲獎勵的項目,不能再次申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
第十五條凡申報省教委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交納評審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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