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會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社會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廣開學路,滿足人民民眾的學習要求,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學有專長者舉辦文化,職業(技術)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社會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2-01-10
  • 生效日期:1982-01-1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2]10號
【發布日期】1982-01-10
【生效日期】1982-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社會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1982年1月10日吉市政發〔1982〕10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廣開學路,滿足人民民眾的學習要求,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學有專長者舉辦文化,職業(技術)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第二條凡社會辦學均須所在市、縣教育局申請(在職人員須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填寫《社會辦學審批表》,經審查批准後始得開辦。已經開辦的要在本辦法公布後一個月內補辦審批手續。屬文化補習的,由市、縣教育局審批;屬職業(技術)的市、縣教育局會同市、縣勞動部門審批;屬音樂,舞蹈,書法繪畫等藝術性的,由市、縣教育局會同市、縣文化部門審批。各勞動服務公司舉辦的待業青年培訓班,由勞動部門審批和管理。
凡申請辦學的單位和個人需呈報下列材料:
1、有關證件。單位辦學需持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介紹信;私人辦學需呈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畫,師資來源,收費標準以及教學設備和場所等。
第三條社會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和教學設備符合下列條件:
1、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2、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4、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
5、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市、縣教育局備查。
第四條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單位辦的須冠以“某某單位”字樣,私人辦的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五條經批准舉辦的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六條社會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理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七條對社會辦學成績優良者要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要給予批評,督促限期改進。
第八條各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在職職工文化技術學校(班),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九條凡未經審批者均視為非法辦學,教育部門有權勒令停辦;報社、電台不準登載和播放未經批准的社會辦學招生廣告。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