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發布的為加強城鄉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8]36號
  • 發布日期:1988-06-07
管理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管理信息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8]36號
【發布日期】1988-06-07
【生效日期】1988-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暫行管理辦法
(1988年6月7日吉市政發〔1988〕36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勞動力是指求職的城鎮待業青年、待業職工、離退休人員、農村剩餘勞動力、外地來我市做工的人員(含閒散工匠)和成建制進入我市的建築、安裝、搬運、裝卸專業承包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範圍內需要用工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家庭和各類求職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勞動局是市政府社會勞動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社會勞動力資源,調配社會勞動力,監督檢查社會勞動力使用情況,仲裁用工、求職中的爭議等。日常工作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
各縣、區勞動部門和鄉(鎮)、街道勞動服務站按分工管理本區域內的社會勞動力。企事業單位的勞資科(處)負責管理本單位使用的社會勞動力。各級計畫、工商、銀行、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門,要配合勞動部門管好社會勞動力。

第二章

第五條 城鎮行業青年(包括當年未就業的技校、職業中學畢業生),家長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到歸口的地方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卡片;家長沒有工作單位或單位沒有勞動服務公司的,由街道勞動服務站負責管理,到所在區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卡片。
待業職工憑勞動手冊到所在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登記,辦理待業職工手冊。
第六條 待業青年、待業職工求職的,須持待業卡片或職工待業手冊到當地勞務市場登記,填寫求職卡片,由勞務市場介紹用工。
第七條 離退休人員求職的,須持離退休證、戶口簿到當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聯繫用工。
第八條 進城做工的農村勞動力,須持戶口簿到鄉(鎮)勞動服務站登記,由鄉(鎮)勞動服務站報縣勞務市場聯繫用工。縣內安排不了的,由縣勞務市場報市勞務市場聯繫用工。
第九條 進城當保姆、家庭服務員、護理員的農村女勞動力,須持鄉(鎮)勞動服務站介紹信、戶口簿到求職地的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介紹用工。

第三章

第十條 全民、集體企業在本地按年度計畫招收工人,須提高一個月將用工計畫報給所在市、縣勞務市場,由勞務市場組織勞動力資源,並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一條 市內企業從各縣招收農民契約工、輪換工、臨時工,須提前一個月將用工計畫報市勞務市場,由市勞務市場組織勞動力資源並辦理用工手續。
招收的農民契約工,要經過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辦理臨時工手續)。試用合格後,再辦理農民契約工手續。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聘用離退休職工,須提前十天,向所在市、縣勞務市場報送計畫。經批准後可自行聘用,也可以委託勞務市場聘用。聘用離退休職工,必須到所在市、縣勞務市場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三條 鄉(鎮)企業招收長期工,須到所在縣或鄉(鎮)勞動部門登記;招用外地人員和監時工,必須到所在縣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四條 個體經營戶招用工人,家庭招用服務員。護理員、保姆、教師、小修工匠等,必須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由勞動部門組織勞動力資源並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五條 外地進入我市的各類專業承包隊,必須持當地政府介紹信和有關證明檔案,經專業部門的資格審查,到所在市、縣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後,再領取營業執照和人口暫住證。
第十六條 全民企業當年補充自然減員的招工和無招工指標急需的少量招工,可直接通過勞務市場招用,年終由勞動部門一次性核定並追加用工指標。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家庭,必須與所招收的工人(含農民契約工、輪換工、臨時工)簽訂勞動契約,並與勞務市場簽訂勞動力管理契約。
勞動力管理契約抄送銀行一份,銀行根據契約中的規定代為扣繳罰金。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求職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術素質,逐步實現先培訓、後就業。
第十九條 各用工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家庭嚴禁雇用童工。對所用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採取措施施嚴防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第二十條 各單位、個體經營戶使用的監時工、農民契約工、輪換工,必須按各專業工種的有關規定發放勞保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個體經營戶使用的臨時工、農民契約工、輪換工、必須按各專業工種的有關規定發放勞保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部門憑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檢查證對用工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家庭進行勞動力檢查。各用工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家庭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數字、資料和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用工求職中發生爭議時,由勞務市場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四條 在勞動契約生效期內,簽定勞動契約的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契約的用工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必須到原批准用工的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私自用工的(家庭用工除外),除責令其補辦手續外,按用工人數每人每日罰款五元。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招濫用勞動力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外,並按所用人數每人每天罰款十元。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二十條規定,不簽訂契約,不執行勞保規定的,除責令其補簽契約、按規定發放勞保用品外,並按工人數每人罰款十元。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進行安全教育,不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人身傷亡和擅自招用童工的,除按規定妥善處理外,還須對用工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直接責任者和個體經營戶主從重處罰。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牴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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