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辦法(試行)》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精神,進一步規範全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提升辦學質量,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15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現將《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6月15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精神,進一步規範全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提升辦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報送年度報告。批准設立未超過六個月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可不參加當年年檢和年報。
民辦技工院校可參考此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二、許可權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年檢和年報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
三、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二)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
(三)按照學校章程開展活動及決策機構、校長履職情況。
(四)辦學條件符合設定標準情況。
(五)學校財務制度和辦學資金安全等情況。
(六)學生管理、教學管理等行為規範情況。
(七)教師隊伍建設和師生權益保護情況。
(八)安全生產工作、教材安全等情況。
(九)招生宣傳及收退費等招生行為規範情況。
(十)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四、材料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辦職業學校年度檢查報告書(附屬檔案1)。
(二)年度辦學情況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各學校上一年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建工作,改善辦學條件,開展招生宣傳,做好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等方面情況,並提供本年度工作計畫)。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附現金流量表、固定資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等材料。
(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複印件。
(五)學校章程、學校現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彙編。
(六)學校場地平面示意圖及證明(自有場地需提交場地產權證明複印件,租借場地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複印件),場地安全生產或消防安全審批(監督)結果。
(七)學校設立專業教學和實訓所需的設備設施的固定資產台賬(附購置發票、收據或購買證明),教學實訓場所和設備的現場照片。
(八)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教學培訓記錄。
(九)學校教職工資質證明,如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上崗資格證明材料的複印件,教師名冊(附屬檔案2),專職教師和員工的社保證明、工資證明等。
理論教師上崗資格證明包括:相關專業畢業證、相關職稱證、職業資格證(技能等級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資格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證。
實習指導教師上崗資格證明包括:相關專業職稱證、職業資格證(職業技能等級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證。
(十)安全生產制度和崗位責任彙編,安全檢查、教育、演練等記錄和照片。
(十一)採用教材目錄、教材使用情況記錄及證明(如教材購置發票複印件等)。
(十二)本年度的招生簡章、廣告。
(十三)培訓契約(協定),收費標準。
(十四)學校信用信息報告。
(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加蓋學校印章,對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程式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和年報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學校應從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對本校上一年度辦學情況開展自查,並按要求準備年檢年報材料;
(二)學校在每年3月1日—31日,向所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年檢年報材料;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6月30日前完成年檢年報工作並公布年檢結論。
六、結論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並向社會公告年檢結果。
(二)年檢採取書面材料審核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檢結論依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書面材料審核、實地抽查結果及日常辦學行為記錄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評定。
經檢查,符合上述有關規定要求的,給予“合格”結論;不符合上述有關規定要求,情節輕微的,給予“基本合格”結論;不符合上述有關規定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不合格”結論。
(三)對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學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年檢“基本合格”的學校,限期整改不超過2個月,整改期內不得參與政府補貼性培訓。整改期滿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對逾期未解決問題或者未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視為年檢“不合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停辦、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年檢“不合格”的學校,限期整改不超過一年,整改期內停止招生辦學活動。整改期滿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對逾期未解決問題或者未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停辦、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四)對未按時報送材料的學校不予年檢,如因特殊原因需暫緩年檢的,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推遲年檢,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未按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暫緩年檢申請,又未在規定期間按要求接受年檢的學校,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五)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年檢要求的同一必要條件上,連續兩年年檢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情況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六)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年檢和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七、要求
(一)紀律要求。民辦學校年檢年報不收取費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年檢年報中應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年檢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二)材料要求。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把年檢年報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專人負責,分類建檔,確保年檢年報材料真實、全面、及時、有效。
(三)結果運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結論作為各類項目評審、表彰獎勵、補貼資助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