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遊獎勵辦法

《吉林市旅遊獎勵辦法》在2011.08.1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旅遊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對我市旅遊的推介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組織外地遊客來本市景區(點)旅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獎勵工作。
第四條 旅遊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旅遊懲處堅持批評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以批評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五條 旅遊獎勵分為旅遊人數累計獎勵和旅遊大團隊獎勵。
第六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年度內向本市累計輸送或者招徠遊客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獲得旅遊人數累計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輸送或者招徠遊客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獎勵5元;
(二)輸送或者招徠遊客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獎勵7元;
(三)輸送或者招徠遊客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9元。
第七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組織旅遊專列、包機、自駕車、入境團隊、會議團隊等來本市旅遊的,可以獲得旅遊大團隊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旅遊專列團隊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獎勵5000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獎勵10000元;500人以上的,獎勵15000元。
(二)旅遊包機團隊在8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每架次獎勵10000元;120人以上的,每架次獎勵20000元。
(三)自駕車團隊在30台以上50台以下,且人數不少於100人的,獎勵5000元;自駕車50台以上,且人數不少於140人的,獎勵10000元。
(四)入境旅遊團隊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含港澳台遊客),獎勵5000元;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獎勵10000元;200人以上的,獎勵15000元。
(五)會議團隊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獎勵10000元。
申報旅遊大團隊獎勵的,不得再申報旅遊人數累計獎勵。
第八條 外地組團旅行社交由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獎金分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申報旅遊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遊覽時間不少於2日;
(二)在本市遊覽2個以上有門票收入的A級旅遊景區(點);
(三)有在本市住宿、A級旅遊景區的消費證明及結算發票。
申報旅遊大團隊獎勵的,團隊成員應當同批到達本市,且來自同一城市,並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認。
第十條 申報旅遊人數累計獎勵的,應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旅行社年度獎勵申報表;
(二)旅遊團隊確認單;
(三)旅遊團隊行程單;
(四)導遊接團計畫;
(五)遊客意見反饋單。
第十一條 申報旅遊大團隊獎勵的,應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旅行社一次性獎勵申報表;
(二)旅遊大團隊來吉確認表;
(三)旅遊大團隊行程單;
(四)導遊接團計畫;
(五)遊客意見反饋單。
第十二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7日內提出獎勵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獎勵意見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
(一)有零、負團費現象的;
(二)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有旅遊投訴記錄,且影響惡劣,或者年度內被投訴3次以上的;
(五)有違法經營行為的;
(六)賬目不清、業務檔案管理混亂的。
第十五條 旅遊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懲處
第十六條 旅行社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金的,除追回獎金外,並處獎金總額20%的罰款。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擅自改變獎勵專項資金用途、截留和挪作他用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旅遊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條 旅遊獎金從市財政設立的旅遊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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