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醫藥學會前身是吉林省中醫學會,於1979年恢復,2002年正式更名為吉林省中醫藥學會。如今歷經八屆理事會。第八屆理事會於2018年5月7日換屆成立,會長由長春中醫藥大學校長宋柏林擔任,邱德亮任名譽會長,朱桂禎任副會長兼秘書長。理事會由來自全省各地的中醫醫院、科研院所、中醫藥院校、民營中醫藥機構、中藥企業等248人組成;學會現有個人會員4278人,團體會員82家;學會下設40個專業委員會;學會秘書處設在長春中醫藥大學,秘書處現已形成“三會三辦兩院一聯盟”的辦公格局,“三會”即:吉林省中醫藥學會、吉林省民營中醫醫療機構協會、吉林省中醫藥健康產業協會;“三辦”即:吉林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文化與科學普及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吉林省中醫藥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兩院”即:長白山健康養生文化研究院、長白山國醫研修院;“一聯盟”即:長白山醫養結合院長聯盟。
學會打造的品牌活動有“長白山健康養生產業論壇暨長白山健康養生文化節”、“中醫大講堂”、“吉林中醫藥惠民走基層”、“名中醫講堂”、“膏方養生文化節”等,是吉林省民政廳授予的5A等級社會組織,吉林省科協授予的“雙十佳學會”和“示範學會”,並連續多年獲得省級“先進社會組織”、“先進學會”稱號。是國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中華中醫藥學會授予的“全國先進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中醫藥學會
- 外文名: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 地址:長春中醫藥大學
分支機構
規章制度
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18年5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吉林省中醫藥學會(英文譯名為: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JAC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吉林省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技工作者與管理工作者的紐帶,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中醫藥及其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醫藥文化,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醫藥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中醫藥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中醫藥的服務需求,為建設健康吉林服務。 第四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強化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是本會治理結構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本會在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以黨建促會建。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單位為長春中醫藥大學。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博碩路1035號,郵編13011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和科學考察活動,舉辦相關會議會展、提供相關服務;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科普讀物、專著及有關信息資料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隊伍素質; (四)傳播中醫藥文化,開展豐富多彩的科普活動,提高廣大民眾的防病能力;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培養、發現、舉薦優秀的中醫藥人才;表彰、獎勵先進會員和學會管理工作者;開展“吉林省中醫藥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科技政策、法規、發展戰略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相關事項,開展項目合作; (九)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諮詢; (十)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有關國際及省際學術團體和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及省際間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其中個人會員分為專業會員、榮譽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中醫藥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熱愛中醫藥事業,支持學會工作。 (二)各類會員應具備的特殊條件: 1.專業會員:從事中醫藥工作,獲得(執業)中醫師、中藥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護師以上職稱者;或者從事與中醫藥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2.榮譽會員:對我國友好的外籍中醫藥專家、知名人士,或者省內外熱愛中醫藥事業,支持本會工作,為本會發展提供資助者,或對我省中醫藥科技事業發展有貢獻者。 3.學生會員:中醫藥院校的在校學生。 4.團體會員: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並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省內外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醫藥企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專業會員和學生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辦事機構審核批准,頒發專業會員和學生會員證書; (三)榮譽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學會秘書處提出推薦人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予榮譽會員證書; (四)團體會員由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學生會員免費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有本會有關獎勵的權利; (五)免費獲取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畫表; (六)推薦專業會員加入全國性學術組織和本會專家諮詢、專項評審、專項鑑定等各類專家庫的權利; (七)團體會員可優先得到技術諮詢;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諮詢和科普宣傳等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七)為本會事業發展自願捐贈或接受本會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八)專業會員參與由本會組織的對我省中醫藥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九)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吉林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全省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榮譽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聘請中醫藥領域資深、德高望重、在本學科中成績突出、經驗豐富、為學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為高級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組織,是非法人學術組織,其名稱冠以“吉林省中醫藥學會XXX專業委員會”,不再另定章程。專業委員會應由本專業知名專家組成,可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和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其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特殊情況可隨時調整。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編制本專業的學術活動計畫,組織本專業的國內外的學術交流,並報本會審批備案; (二)為本會提供稿件,組織本專業人員撰寫論文和科普宣傳材料; (三)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有關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對有利於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重要項目提出建議; (五)承辦本會委託的科技諮詢、義診服務; (六)開展本專業的技術培訓,提高中醫藥工作者的專業水平; (七)發現和推薦本專業的優秀科技人才; (八)加強與本會及有關專業委員會間的聯繫和協作; (九)積極發展會員,不斷擴大本專業隊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醫藥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和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經會長提議,本屆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支持設立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覆設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本會黨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併或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本會管理層。本會支持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民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教育引導黨員民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民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黨員民眾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職工民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激發本會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本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本會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民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本會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幹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定,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決策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本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會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工作決策實施。 (四)本會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調整。 (五)本會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黨務工作者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六)本會在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涉及社會組織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會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八)其他應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會黨組織應建立健全定期議黨和專題議黨、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黨建工作等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按期進行換屆,選好配強黨組織書記,加強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創新開展黨組織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或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8年5月8日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監事會章程 |
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18年5月7日) 為加強對本學會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學會監事會。監事會按規定參加學會理事會等重大活動。履行學會章程賦予監事會的工作職能,依靠廣大會員在監督範圍、監督效果和監督力度等方面不斷加強和創新,有力促進學會的各項工作。 第一條 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機構,監督社會團體的活動,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條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從全體監事中選舉一名監事任監事長。 第三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任監事。 第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式; (三)檢查社會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糾正損害學會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 監事列席本會涉及重大事項會議時,且明顯覺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符,應提議召開監事會。 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監事一票制,每一監事就一項表決事項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結束後,須在當日形成會議決議 監事長應組織全體參會監事在會議決議上籤字,並在決議形成後30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對監事會會議有關事項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根據本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後10日內,必須通報至全體會員,並在“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參照本規定製定、修改監事會的相應制度,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根據《吉林省中醫藥學會章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執行。 第十條 本章程由吉林省中醫藥學會2017年5月22日七屆五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