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

《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是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5年11月4日公布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707
  • 發布日期:1995-11-04
  • 生效日期:1995-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保障企業傷亡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以下簡稱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含生產型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作業的外省企業)和處理傷亡事故的有關部門,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傷亡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受市勞動行政部門的委託,處理有關傷亡事故。
第五條 對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和事故搶救有功人員,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企業發生輕傷事故,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七條 企業發生重傷、急性中毒和死亡事故,必須按下列程式立即報告:
(一)部屬、省屬、市屬企業和在市區內的外商投資、外省企業向市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總工會報告。
(二)縣(市)、區屬及其以下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縣(市)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省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總工會報告。
第八條 收到企業重傷、急性中毒和死亡事故報告的部門,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事故簡要情況。
第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的同時,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受害人員和財產,保護好事故現場。
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等確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記和詳細記錄。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
第十一條 重傷、急性中毒或死亡事故,按照事故報告的程式,由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總工會按下列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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