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名詞術語
1.1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
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
1.3 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事故類別
01 物體打擊
02 車輛傷害
03 機械傷害
04 起重傷害
05 觸電
06 淹溺
07 灼燙
08 火災
010 坍塌
011 冒頂片幫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藥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鍋爐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傷害
傷害分析
3.1 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細分類詳見附錄A.1)。
3.2 受傷性質
指人體受傷的類型。
確定原則:
a. 應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愈後可能產生的後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 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鑑定為“多傷害”(細分類詳見附錄A.2)。
3.3 起因物
導致事故發生的物體、物質,稱為起因物(細分類詳見附錄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細分類詳見附錄A.4)。
3.5 傷害方式
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細分類詳見附錄A.5)。
3.6 不安全狀態
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細分類詳見附錄A.6)。
3.7 不安全行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細分類詳見附錄A.7)。
傷害分類
指損失工作日為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失能傷害。
4.2重傷
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6000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4.3 死亡
指損失工作日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分類解釋
5.1 輕傷事故
5.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 重大傷亡事故
指1 ̄2人死亡的事故。
5.4特大傷亡事故
指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計算方法
適用於企業以及各省、市、縣上報企業工傷事故時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時期,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 3
千人死亡率=死亡職工人數/某一時期職工人數x1000‰
(1)
6.2 千人重傷率:
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
計算公式:
千人重傷率=重傷職工人數/某一時期職工人數x1000‰
適用於行業、企業內部事故統計分析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3 傷害頻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的事故造成傷害的人數。傷害人數指
輕傷、重傷、死亡人數之和。
計算公式:
百萬工時傷害率:A=傷害人數/總工時x1百萬/1百萬
實際總工時
6.4 傷害嚴重率:
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的損失工作日數。
計算公式:
總損失工作日 6
傷害嚴重率:B=------------×10 (4)
實際總工時
6.5 傷害平均嚴重率:
傷害平均嚴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傷害的平均損失工作日。
計算公式:
B 總損失工作日
N=—=------------
A 傷害人數 (5)
適用於以噸、立方米產量為計算單位的行業、企業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6 按產品產量計算的死亡率: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 6
百萬噸死亡率=--------------×10 (6)
實際產量(噸)
死亡人數 4
萬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產量(立方米) (7)
附錄A
受傷部位
分類號
1.01 顱腦
1.01.1 腦
1.01.3頭皮
1.02 面頜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頸部
1.08胸部
1.09 腹部
1.10腰部
1.11脊柱
1.12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肘部
1.12.4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3 膝部
1.14.4小腿
1.15 踝及腳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4 趾
受傷性質
分類號
2.02 挫傷、軋傷、壓傷
2.05 割傷、擦傷、刺傷
2.06 骨折
2.07 化學性灼傷
2.09 扭傷
2.10 切斷傷
2.11 凍傷
2.12 燒傷
2.13 燙傷
2.14 中暑
2.15 衝擊
2.16 生物致傷
2.17 多傷害
2.18 中毒
起因物
分類號
3.01 鍋爐
3.02 壓力容器
3.03 電氣設備
3.04 起重機械
3.05 泵、發動機
3.06 企業車輛
3.07 船舶
3.08 動力傳送機構
3.09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
3.10 非動力手工具
3.11 電動手工具
3.12 其它機械
3.13 建築物及構築物
3.14 化學品
3.15 煤
3.16 石油製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氣體
3.19 金屬礦物
3.21 粉塵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環境
3.26 動物
3.27 其它
致害物
分類號
4.01 煤、石油產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瀝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樹
4.02.2 原木
4.02.3 鋸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質
4.05 電氣設備
4.05.1 母線
4.05.2 配電箱
4.05.3 電氣保護裝置
4.05.4 電阻箱
4.05.5 蓄電池
4.05.6 照明設備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氣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礦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鍋爐、壓力容器
4.11.1 鍋爐
4.11.2 壓力容器
4.11.3 壓力管道
4.11.4 安全閥
4.11.5 其它
4.12 大氣壓力
4.12.1 高壓(指潛水作業)
4.12.2 低壓(指空氣稀薄的高原地區)
4.13 化學品
4.13.1 酸
4.13.2 鹼
4.13.3 氫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氣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藥
4.13.10 炸藥
4.13.11 芳香烴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鹵化物
4.13.18 金屬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機械
4.14.1 攪拌機
4.14.2 送料裝置
4.14.3 農業機械
4.14.4 林業機械
4.14.5 鐵路工程機械
4.14.6 鑄造機械
4.14.7 鍛造機械
4.14.8 焊接機械
4.14.9 粉碎機械
4.14.11 公路建築機械
4.14.12 礦山機械
4.14.13 衝壓機
4.14.14 印刷機械
4.14.15 壓輥機
4.14.16 篩選、分離機
4.14.17 紡織機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鋸機
4.14.20 其它木工機械
4.14.21 皮帶傳送機
4.14.22 其它
4.15 金屬件
4.15.1 鋼絲繩
4.15.2 鑄件
4.15.3 鐵屑
4.15.4 齒輪
4.15.5 飛輪
4.15.6 螺栓
4.15.7 銷
4.15.8 絲槓、光槓
4.15.9 絞輪
4.15.10 軸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機械
4.16.1 塔式起重機
4.16.3 梁式起重機
4.16.5 浮游式起重機
4.16.6 甲板式起重機
4.16.7 橋式起重機
4.16.10 叉車
4.16.11 電動葫蘆
4.16.12 絞車
4.16.13 卷揚機
4.16.15 壁上起重機
4.16.16 鐵路起重機
4.16.17 千斤頂
4.16.18 其它
4.17 噪聲
4.18 蒸氣
4.19 手工具(非動力)
4.20 電動手工具
4.21 動物
4.22 企業車輛
4.23 船舶
傷害方式
分類號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體
5.01.2 運動物體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擊
5.02.1 落下物
5.02.2 飛來物
5.03 附落
5.03.2 由平地墜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燙
5.08 火災
5.09 輻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氣體
5.11.2 皮膚吸收有毒物質
5.11.3 經口
5.12 觸電
5.13 接觸
5.13.1 高低溫環境
5.13.2 高低溫物體
5.14 掩埋
5.15 傾覆
不安全狀態
分類號
6.01 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無防護
6.01.1.1 無防護罩
6.01.1.2 無安全保險裝置
6.01.1.3 無報警裝置
6.01.1.4 無安全標誌
6.01.1.5 無護欄或護欄損壞
6.01.1.6 (電氣)未接地
6.01.1.7 絕緣不良
6.01.1.8 局扇無消音系統、噪聲大
6.01.1.9 危房內作業
6.01.1.10 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檔車器或檔車欄
6.01.1.11 其它
6.01.2 防護不當
6.01.2.1 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6.01.2.2 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6.01.2.3 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6.01.2.4 防爆裝置不當
6.01.2.5 採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6.01.2.6 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6.01.2.7 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設備、設施、工具、附屬檔案有缺陷
6.02.1 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門遮檔視線
6.02.1.2 制動裝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間距不夠
6.02.1.4 攔車網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6.02.1.6 設施上有鋒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強度不夠
6.02.2.1 機械強度不夠
6.02.2.2 絕緣強度不夠
6.02.2.3 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
6.02.3.1 設備帶“病”運轉
6.02.3.2 超負荷運轉
6.02.3.3 其它
6.02.4 維修、調整不良
6.02.4.1 設備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6.02.4.4 其它
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
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線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業場地煙霧塵瀰漫視物不清
6.04.1.3 光線過強
6.04.2 通風不良
6.04.2.1 無通風
6.04.2.2 通風系統效率低
6.04.2.3 風流短路
6.04.2.4 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6.04.2.5 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放炮作業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業場所狹窄
6.04.4 作業場地雜亂
6.04.4.1 工具、製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採伐時,未開“安全道”
6.04.4.3 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
6.04.4.4 其它
6.04.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體
6.04.7.2 冰雪覆蓋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貯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不安全行為
分類號
7.01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7.01.1 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7.01.2 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7.01.3 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7.01.4 忘記關閉設備
7.01.5 忽視警告標誌、警告信號
7.01.6 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業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7.01.9 機械超速運轉
7.01.10 違章駕駛機動車
7.01.11 酒後作業
7.01.12 客貨混載
7.01.13 衝壓機作業時,手伸進衝壓模
7.01.14 工件緊固不牢
7.01.15 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裝置
7.02.2 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設備
7.03.1 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7.03.2 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7.05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7.06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06.1 冒險進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7.06.3 採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
危險區7.06.4 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
7.06.6 冒進信號
7.06.7 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7.06.8 易燃易爆場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礦車
7.06.10 在絞車道行走
7.06.11 未及時瞭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7.08 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7.09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7.11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7.11.1 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7.11.2 未戴防護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護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帶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裝束
7.12.1 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7.12.2 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附錄B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按表1、表2、表3計算。
3. 表中未規定數值的暫時失能傷害按歇工天數計算。
4. 對於永久性
失能傷害不管其歇工天數多少,損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數值計算。
5. 各傷害部位累計數值超過6000日者,仍按6000日計算。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
| 手
遠端指骨 | 300 100、75 60 50
中間指骨 | — 200 150、120 105
近端指骨 | 600 400、300 240 200
國家標準局掌 骨 | 900 600、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 1300
| 腳
| 拇 趾 二 趾 中 趾 無名趾 小 趾
遠端趾骨 | 150 35、35 35 35
中間趾骨 |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 300 150、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
距骨)| 600 350、350 350 350
踝 部 | 2400
上 肢 |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關節) | 4500
|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
肘關節或低於肘關節 | 3600
下 肢 |
膝關節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髖關節) | 4500
|
踝部以上,且在膝關節或低於膝關節 | 3000
表2 骨折損失工作換算表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
撓骨下端 | 80 |鎖 骨 | 70 |
尺、撓骨幹 | 90 |胸 骨 | 105 |
肱骨髁上 | 60 |跖、趾 | 70 |
肱骨幹 | 80 | | |
骨折部位 | 損失工作日
脛、腓 | 90
股骨幹 | 105
股粗隆間 | 100
換算表
1 包被重要器官的單純性骨損傷(
頭顱骨、胸骨、脊椎骨);
2 包被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損傷,內部器官輕度受損,骨損傷治癒後,不遺功能障
礙者;
3 包被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損傷,伴有內部器官損傷,骨損傷治癒後,遺有輕度功
能障礙者;
4 接觸有害氣體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狀消失後,不遺有臨床症狀及後遺症者;
6 包被重要器官的複雜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損,骨損傷治癒後,伴有嚴重的功能障礙
者:
b.腦神經損傷導致痴呆者;
d.腦外傷致使
運動系統嚴重障礙或失語,且不易恢復者;
e.脊柱骨損傷,脊髓離斷形成截癱者;
f.脊柱骨損傷,脊髓半離斷,影響飲食起居者;
g.脊柱骨損傷合併脊髓傷,有功能障礙不影響飲食起居者;
h.單純脊柱骨損傷,包括殘留慢性腰背痛者;
i.脊柱損傷,遺有脊髓壓迫症雙下肢功能障礙,二便失禁者;
k.胸部骨損傷,傷及心臟,引起明顯的節律不正者;
m.胸部骨損傷,胸廓成形術後,明顯影響一側呼吸功能者;
n.一側肺功能喪失者;
o.一側肺並有另側一個肺葉術後傷殘者;
p.骨盆骨損傷累及神經,導致下肢運動障礙者;
7 腰、背部軟組織嚴重損傷,脊柱活動明顯受限者;
8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遺有
周圍神經損傷,感覺運動機能障礙,影響工作及生活者;
9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遺有周圍神經損傷,運動機能障礙,但生活能自理者;
10 四肢軟組織損傷,治癒後由於疤瘢彎縮,嚴重影響運動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
11 手肌腱受損,伸屈功能嚴重影響障礙,影響工作、生活者;
12 腳肌腱受損,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行走者;
13 眼瞼斷裂導致眼閉合不全;
14 眼瞼損傷導致淚小管、淚腺損傷,導致
淚溢,影響工作;
15 雙目失明;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視力正常;
17 兩目視力均有障礙,不易恢復者;
| 105
| 500
|
| 900
|
| 200
| 200
|
|
| 3000
| 5000
| 5000
| 4000
| 6000
| 6000
| 4000
| 1000
| 4000
| 1500
| 4000
| 4000
| 2000
| 4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500
|
| 2000
| 2000
| 1400
| 1400
| 200
| 200
| 6000
| 1800
| 1800
續表
18 一目失明,另一目視物不清,或雙目視物不清者(僅能見眼前2m以內的物體,且短期內,不易恢復者);
19 兩眼角膜受損,並有眼底出血或溷濁,視力高度障礙者(僅能見1m內之物體)且根本不能恢復者;
20 眼球突出不能復位,引起視力障礙者;
21 眼肌麻痹,造成斜視、復視者;
22 一耳喪失聽力,另一耳聽覺正常者;
23 聽力有重大障礙者;
24 兩耳聽力喪失;
25 鼻損傷,嗅覺功能嚴重喪失;
26 鼻脫落者;
27 口腔受損,致使牙齒脫落,不能安裝假牙,致使咀嚼發生困難者;
28 口腔嚴重受損,咀嚼機能全廢;
30 語言障礙,說話不清;
31 語言全廢;
32 傷及腹膜,並有單獨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
33 由於損傷進行胃次全切除,或腸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4 由於損傷進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腸代替食道,或腸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5 一葉肝臟切除者;
36 一側腎臟切除者;
37 生殖器官損傷,失去生殖機能者;
38 傷及神經、膀胱及直腸,遺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
39 關節結構損傷,關節活動受限,影響運動功能者;
40 傷筋傷骨,動作受限,其功能損傷嚴重於表2者;
41 接觸高濃度有害氣體,急性中毒症狀消失後,遺有腦實質病變臨床症狀者;
42 各種急性中毒嚴重損傷呼吸道、食道黏膜,遺有功能障礙者;
43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輕度中毒患者;
44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45 國家規定的工業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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