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04.06.2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8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管理環節,市政府在前三次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對行政審批項目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核,決定再次取消行政審批項目57項,調整為事後備案的項目6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本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停止執行;本決定中調整為事後備案的項目,一律按事後備案項目執行。各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程,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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