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根據《江西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贛科發計〔2017〕128號)和《江西省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贛財文〔2017〕3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科技計畫專項是指根據全市科技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求,將此前實施的市科技協同創新重大專項和市重大科技研發專項整合設立,以財政經費支持實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條市科技計畫專項堅持集中優勢科技資源,通過自主研發、科技合作等形式,開展科技攻關,促進我市“1+4+N”優勢主導產業重點性技術突破、普遍性技術提升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實現相關技術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突破,推動我市優勢主導產業快速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
  第四條根據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情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安排不少於1800萬元經費,支持25個左右市科技計畫專項,單個項目經費金額50-150萬元。經費滾動使用,當年安排經費如有節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科技計畫專項採取無償撥付、貸款貼息和後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市科技計畫專項確定立項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在60日內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計畫項目任務契約書,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立項檔案及相應證明材料撥付項目經費。
  市科技計畫專項實施周期一般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圍繞全市產業發展重點,梳理重點支持方向,按照補鏈、強鏈、延鏈要求,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部署資金鍊,推進優勢主導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對項目投資總額較大、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大、建有市以上創新研發平台、與重點高校科研院所有研發合作的,以及入圍市以上重點人才計畫、獲批省級以上科技獎的項目申報單位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章 申報立項
  第六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發布市科技計畫專項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和申報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申報單位一般應為吉安市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含中央和省駐吉單位),均可單獨或聯合申報,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項目申報。之前已獲批市級科技計畫項目,超過一年時間尚未簽訂科技計畫契約的,或者是項目到期應驗收(含申請延期到期)而未及時提出結題驗收申請的,主要參與人(前3名)不得新申報項目。同一單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內容,不得多頭申報和重複申報市級科技計畫專項。
  第八條市科技計畫專項實行公開競爭或定向擇優方式確定,主要採取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會議審定等程式組織。根據工作實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市科技計畫專項的管理職責如下: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技計畫專項的指南發布、項目立項、資金分配、評估檢查和項目驗收等。
  (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立項意見,審核項目資金分配方案,會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下撥市本級項目經費,並負責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井岡山經開區、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直有關單位為市科技計畫專項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歸口管理項目的初審推薦,會同當地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企業落實自籌資金,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申請、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驗收、條件保障等承擔法人責任。
  (五)項目負責人(或主持人)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的具體實施和專項經費使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計畫任務契約書必須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契約規定組織實施管理。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終止:
  (一)實施主體發生變故,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正常實施;
  (三)依託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不能到位;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科研任務發生重大變故;
  (五)由於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需要調整或終止的項目,由承擔單位或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必要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或終止。
  調整和終止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包括經費使用、已購置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備案。
  項目由多家單位合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資金安排、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法律責任等。
  第十一條市科技計畫專項實施過程中,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應按國家科技保密有關管理規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國家關於科技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立項並簽訂項目計畫任務契約書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撥付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籌足項目自籌經費。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根據立項確定的財政支持金額,按照項目申報的預算總額(含單位自籌經費),科學合理編制項目資金使用預算。市科技計畫專項財政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江西省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贛財文〔2017〕3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和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納入單位研發投入統計。
第五章 評估評價和驗收
  第十五條建立市科技計畫專項執行情況評估評價制度。項目執行滿一年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重點評估評價市科技計畫專項自主智慧財產權、關鍵共性技術、新產品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目標實現情況,以及項目資金(含自籌經費)到位及使用的績效情況。項目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情況作為項目結題驗收的基本依據。
  對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終止項目執行,並追回財政下撥的科技計畫項目經費。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契約規定任務或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的6個月內,必須按規定提出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對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後半年無故不驗收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2個月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獲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
  項目承擔單位及合作單位應提供以下項目驗收材料:項目驗收申請表、市科技計畫專項任務契約書、項目實施的工作總結、項目實施的技術研究報告、經費決算報告或經費審計報告、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利、專著、智慧財產權協定、論文和照片資料等,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項目結題驗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計畫目標和任務已按照契約書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1.任務指標完成不到三分之二;
  2.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3.未經申請或批准,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發生變更,
  4.擅自修改科技計畫項目任務契約書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
  5.項目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後半年以上未驗收,並且事先未作出說明;
  6.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十七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承擔)單位、申報人或項目負責人的違規違紀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實施並追回項目經費、取消其3年內申報市科技計畫項目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建議給予政紀處分:
  (一)申報中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甚至申報虛假項目;
  (二)同一項目在年度不同的市級科技計畫中重複申報;
  (三)在項目評審、實施和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任務並造成損失;
  (四)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信息,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而又不予整改;
  (五)惡意壟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違反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約定;
  (六)未通過驗收的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吉安市科技協同創新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發〔2014〕30號)和《吉安市重大科技研發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發〔2017〕2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批實施的市科技協同創新重大專項和重大科技研發專項且尚未結題驗收的,仍按原管理辦法驗收並下達後續項目資金。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吉安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1月24日

解讀

近日,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台了《關於印發吉安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府辦發〔2020〕23號),對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計畫專項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現將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提高我市“1+4”主導產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支撐水平,市政府先後於2014年和2017年研究出台了引導支持企業加強科技協同創新和重大科技研發的相關政策,分別預算安排了1000萬元的協同創新重大專項經費和800萬元的重大科技研發專項經費,配套印發了《吉安市科技協同創新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發〔2014〕30號)和《吉安市重大科技研發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發〔2017〕22號)。兩個檔案實施以來,全市共支持了67個市科技協同創新重大專項、28個科技研發重大專項,市財政共下達經費4512萬元,縣(市、區)配套3852萬元。上述市重大科技專項的實施,對推動全市企業技術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優勢主導產業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今年,根據市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吉府字〔2020〕29號)檔案要求,兩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必須修改完善重新發布。同時,根據去年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以市委辦、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的《2019年吉安市科技項目(含重大科技專項)申報指南編制大綱》(吉辦發〔2019〕119號)檔案精神,自2019年起已將協同創新重大專項、重大重大科技研發專項兩個重大科技專項整合為市重大科技專項。為進一步規範市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管理,根據《江西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贛科發〔2017〕128號)等檔案精神,我們研究提出了《吉安市重大科技專項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交會議研究審定。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總則、申報立項、組織實施和管理、資金管理、評估評價和驗收及附則等6章共17條。
  第一章 總則部分共分4條,主要明確了制定本管理辦法的政策依據、主要目的、經費來源、支持數量、支持方式、項目周期,支持方向和優先支持對象等內容。
  第二章 申報立項部分共分3條,主要明確了申報條件、評審方式、申報要求,以及項目確定的程式和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管理部分共3條,主要明確了項目實施相關單位的職責以及契約管理有關要求等內容。
  第四章 資金管理部分共3條,主要明確了項目資金的撥付、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和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等內容。
  第五章 評估評價和驗收部分共3條,主要明確了項目的評估評價和結題驗收,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六章 附則部分共1條,主要明確了本辦法與原試行辦法的銜接和辦法解釋權的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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