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細則

為全面推進吉安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兩項保險)合併實施,保障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吉安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兩項保險)合併實施,保障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吉安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有意願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第三條兩項保險合併實施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則,實現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併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
  第二章 基金征繳和管理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經審核確認後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兩項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合併實施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取消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定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第五條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6.5%,職工個人為2%;參加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3.5%;國有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在職職工,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六條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費率繳費,繳費比例為8.5%。
  第七條建立費率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為防範風險轉嫁,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基金支出和醫療、生育待遇的需求等情況,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提出費率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前,參保單位或個人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生育保險費的,按有關補繳規定執行,補繳後視同連續繳費。合併實施前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分別合併計算。
  第九條首次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不允許往前補繳生育保險費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一次性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吉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吉府辦發〔2017〕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補繳相應年限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十條醫保部門要加強基金預決算管理,跟蹤分析合併實施後基金運行情況和支出結構,完善生育保險監測指標,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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