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仲裁工作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仲裁工作的通知》是吉安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仲裁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 Municipality on strengthening arbitration
  • 地區:中國江西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十次全會提出的“要構建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健全仲裁機構,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精神,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仲裁在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現就加強我市仲裁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仲裁工作水平
仲裁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主要方式,仲裁具有公平自願、專家斷案、程式簡便、一裁終局、公正和諧、保守商業秘密、高效靈活、成本低廉等優勢,而且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自動履行率較高,是促進經濟交往,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保障;也是完善糾紛化解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
《仲裁法》是一部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與國際接軌、解決民事和經濟糾紛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對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吉安仲裁委自2013年成立以來,在宣傳《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解決民商事糾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仲裁的優勢和社會功能得到充分顯現,仲裁工作得到穩步發展。但是,在實際工作也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發揮仲裁作用、利用仲裁機制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和水平還不夠,社會公眾對仲裁的認知度比較低,有些部門和經濟組織對仲裁工作還存有一些偏見和誤解,仲裁工作基礎還較薄弱等問題。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積極宣傳《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運用仲裁機制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助推法治吉安建設再上新水平。
二、加強對契約的監督管理,完善契約示範文本,規範契約的爭議解決條款
申請仲裁是契約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格式契約或契約示範文本中如沒有仲裁條款,是對契約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為保障契約當事人有效選擇仲裁形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特別是規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交通、房管、國土、城投、金融、保險、中省直企業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22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轉發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修改契約示範文本有關條款的通知>的通知》(國法〔2000〕91號)以及相繼出台的一系列現行有效的關於修改契約示範文本設立仲裁條款等相關規定,凡涉及國有土地出讓、建設工程、房地產、買賣、供用電(水、氣)、租賃、借款、融資、運輸、技術、產品質量、金融、保險、投資、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等各類經濟契約,優先選擇仲裁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相關條款的規範表述為:“第×條 因本契約引起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吉安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仲裁在推動經濟發展、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一)繼續做好《仲裁法》的宣傳推廣工作。各級政府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仲裁法》。仲裁機構要把仲裁法律知識宣傳作為長期而重要的任務,採取多種形式,切實做好宣傳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將《仲裁法》納入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掌握和運用仲裁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經濟主管部門,要堅持不懈地宣傳仲裁法律知識,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途徑快捷解決經濟糾紛。各企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運用仲裁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作用,儘可能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井岡山報社、吉安電視台等新聞媒體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積極宣傳仲裁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仲裁法律意識。
(二)充分發揮仲裁服務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作用。仲裁機構要圍繞市政府中心工作開展仲裁法律服務,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收儲、征地補償、房屋徵收補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金融業貸款等契約中加入仲裁條款。同時,仲裁機構要積極參與市裡的大型招商引資與各類經貿活動,為推進“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和“振興原中央蘇區”戰略建設及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金融清理整頓、企業改制等提供仲裁服務,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三)各方支持,推動仲裁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從各自職能出發,關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吉安仲裁委員會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和協助,依法提供便利。吉安仲裁委員會要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爭取法院對仲裁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裁決監督與執行等方面工作的支持配合,進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權威性。
(四)加快仲裁工作網路建設。吉安仲裁委員會要加強基層和行業仲裁機構建設,在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仲裁辦事處,在重要部門及系統設立仲裁聯絡處,在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設立仲裁聯絡員,各有關單位要為仲裁辦事機構開展業務創造必要條件。吉安仲裁委員會要為仲裁辦事處、聯絡處、仲裁聯絡員提供仲裁知識的培訓服務,進行經常性的工作指導。
(五)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切實加強仲裁制度建設。吉安仲裁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拓展仲裁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不斷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公正及時地裁決每一起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運用現代化手段發展仲裁,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提高仲裁工作數位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始終注重仲裁工作的社會效益,強化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識,妥善處理群體性、集團性糾紛案件的仲裁,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此件主動公開)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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