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 地點:江西省
  • 性質:區條例
  • 時間:2012年7月26日
條例發布,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調研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發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5號
《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6日

修訂的條例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三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包括茨坪、龍潭、主峰、黃洋界、筆架山、茅坪、龍市、桐木嶺、湘洲、硃砂沖、鵝嶺十一個景區及黃坳革命舊址群、牛頭沖、長坪瀑布、小三峽、高山田園五個獨立景點。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界線坐標劃定。
第三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井岡山管理局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是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組織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保護和合理利用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
(五)建設、維護和管理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六)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旅遊安全、市場秩序、景區環境和衛生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支持井岡山管理局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經國務院批准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是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編制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乙級以上規劃編制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根據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特點,按照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進行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聽證。詳細規劃涉及其編制範圍內的村莊的內容,應當聽取和尊重村民意見。
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採納的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將經批准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未經批准的區域,不得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井岡山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和批准鎮規劃、鄉村規劃涉及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與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並書面徵求井岡山管理局的意見。
第三章保護
第十二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特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的範圍為核心景區。
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線,由井岡山管理局依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劃定,設立界碑(樁),並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地貌景觀、自然環境和革命舊址舊居,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動植物保護、革命舊址舊居保護、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四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革命舊址舊居、文物古蹟、重要自然景物景觀、古樹名木和野生動植物等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鑑定,並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識。
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對茨坪、大井、茅坪、龍市、黃坳等革命舊址舊居群和井岡山革命博物館、井岡山革命烈士陵園,以及主峰、黃洋界、龍潭、筆架山等重要景區和景點,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已經劃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保持原始風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確需進入的,應當向井岡山管理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珍稀、瀕危動植物集中分布地區內的現有居民,由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採取幫扶措施,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
(四)將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材及其製品帶入景區;
(五)露天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七)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點野炊或者進行其他違規用火活動。
第十七條禁止違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已經建設的,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
禁止在茨坪景區內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確因質量、安全、景觀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設施項目,不得違反該景區詳細規劃的要求。
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已有的各類礦山,應當依法予以關停。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居民住宅建設,確需新建的,應當在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的住宅用地內,按照統一規划進行建設,並嚴格控制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容積率。
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的,其房屋選址、建築面積、層數、建築風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處理設施等應當經井岡山管理局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經井岡山管理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建築物的造型、色調、規模、組合、高度、體量,以及環境小品、標誌標牌等設施,應當與自然景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有礙景觀的,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因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原有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的拆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設計方案進行,在施工現場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圍欄,並在指定地點處置建築余土和建築垃圾。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二十二條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幫助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利用自然資源優勢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遊服務業,改善生態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根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外圍保護地帶建設交通、住宿、餐飲、購物等旅遊配套設施,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整體發展。
第二十四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合理核定景區、景點的遊客容量和遊覽路線,設定規範的地名標誌、路標和說明標識,做好遊客的疏導工作,並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導遊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根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常住人口狀況和景區承載能力,按照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確定景區人口規模,並向社會公布。
戶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井岡山管理局確定的景區人口規模,依法做好常住人口戶籍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金扶持、居住條件改善等措施,引導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居民遷入規劃確定的居住區。
第二十六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根據旅遊接待容量,科學合理確定機動車輛進入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最高限額,並向社會公布。
進入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泊。
第二十七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在景區險要部位設定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和警示牌,並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措施控制遊客數量,保障遊客安全。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待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二十八條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加強景區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設定必要的環衛設施,保持景區良好的衛生環境。
井岡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景區內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遊客的飲食安全。
第二十九條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井岡山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內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強行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審核和監督管理,防止價格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導遊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導遊證件,文明服務。禁止無證導遊和損害遊客正當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井岡山管理局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依託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由井岡山管理局收取。
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門用於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井岡山管理局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井岡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或者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三級保護區內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保護區內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保護區內的,處以七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行為發生在特級保護區內的,處以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占地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占地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占地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占地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處以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茨坪景區內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占地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占地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占地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以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茨坪景區內改建旅宿設施項目違反該景區詳細規劃要求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三級保護區內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保護區內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保護區內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行為發生在特級保護區內的,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強行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予以處罰的,井岡山管理局不再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現就《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井岡山是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首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景區內分布保存完好的革命舊址舊居100多處,同時保存著全球同緯度最完好的原始次森林,革命人文景觀和秀美自然景觀交相輝映。專門制定《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成功申報世界遺產的需要。目前井岡山正在申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對井岡山進行專門的立法保護,是申報成功的前提和必備條件之一。二是提升景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井岡山遊客接待總量逐年增長,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壓力持續加大,特別是茨坪中心景區城市化、商業化傾向比較明顯。為有效遏制景區內的過度開發建設行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審查經過
條例草案由我廳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共同起草,於2011年1月報送省政府。在草案審查修改過程中,先後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廳、省旅遊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2011年10月中旬、12月下旬和2012年2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我廳到吉安市和井岡山風景名勝區進行實地調研,與吉安市政府、井岡山市政府、井岡山管理局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進行了座談,並深入到各景區景點,廣泛聽取意見建議。2011年11月上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我廳到山東省進行了立法調研。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對送審稿作了多次修改。
今年3月31日,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體制問題
2005年7月,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井岡山管理局,對加強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管理,發展井岡山旅遊事業,提高接待服務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井岡山經濟社會快速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明確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直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加強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科學界定了井岡山管理局的職責(第四條);二是明確了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與井岡山管理局之間的關係(第五條);三是明確了省直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二)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問題
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據。1984年,第一版井岡山風景名勝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准實施;2005年,我廳會同井岡山管理局啟動了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2009年,國務院正式批准了經修編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為編制好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詳細規劃編制的程式(第八條);二是編制詳細規劃必須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第九條);三是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詳細規劃批准前的區域,不得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第十條);四是井岡山市人民政府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與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並書面徵求井岡山管理局的意見。(第十一條)。
(三)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
為有效保護好井岡山的風景名勝資源,遏制過度建設和資源破壞行為,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革命舊址舊居、革命烈士紀念設施以及主峰、筆架山等重要景觀,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嚴格保護(第十三條);二是對進入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保護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依法作了嚴格規定(第十四條);三是明確規定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採石、開礦、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等行為(第十五條);四是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第十六條);五是嚴格控制景區內居民住宅建設(第十七條);六是規定景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第十八條)。
(四)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的利用和管理
為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好井岡山豐富的風景名勝資源,為社會公眾提供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優質安全的旅遊休閒服務,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井岡山管理局應當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提高服務質量(第二十二條);二是井岡山革命博物館和井岡山革命烈士陵園及其他紅色景點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第二十四條);三是為了有效控制景區常住人口數量和機動車輛,對景區人口管理和機動車輛進入景區作了限制性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四是對安全、衛生、經營等活動進行了規範(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財經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初審報告對草案作了修改。6月中旬,通過省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並赴吉安市、井岡山市調研,聽取修改意見。6月底至7月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同志帶隊赴陝西、甘肅兩省進行立法考察。7月10日,召開省直座談會,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12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13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兩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7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井岡山管理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9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第四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補充了井岡山管理局“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內容。二是鑒於井岡山管理局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內容包含在具體的職責中,不宜再單列一項,因此,刪去了該條第八項內容。
二、根據委員意見,第九條主要作了兩處修改:一是考慮到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與井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重疊交叉,為了避免在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產生衝突,第一款補充了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協調”的內容。二是將第二款的“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具體化,修改為“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聽證”。
三、根據省人大財經委意見,為了明確風景名勝區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劃分和保護,對草案第六章附則中的第四十一條作了改寫,移到第三章,作為第十二條,規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特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的範圍為核心景區。
“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線,由井岡山管理局依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劃定,設立界碑(樁),並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國務院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定,確需進入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已經劃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僅限於科學研究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兩種情形,因此,將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修改為:“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已經劃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保持原始風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確需進入的,應當向井岡山管理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五、第十七條主要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委員和基層提出,在茨坪旅遊規劃區內,改建旅宿設施項目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的規定不夠科學,且可能與將要出台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將該條中的“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修改為“不得違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要求”,同時,第三十六條對違反該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修改。二是為了理順條文邏輯結構,該條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風景區內各類礦山依法關停的規定移作第四款,修改為:“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內已有的各類礦山,應當依法予以關停。”
六、考慮到第十九條的具體內容不涉及建設項目選址分級審批的事宜,該條刪除了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的內容。
七、有的委員和基層認為,對建築物的色調和組合等有礙景觀的情形,可以要求其改正,無須一律拆除,因此,第二十條第一款補充了限期“改正”的內容。
八、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使表述更為準確規範,刪除了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保障遊覽安全”和第二款中“圍繞建設旅遊城市的目標”的內容。
九、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鑒於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四部門聯發的中宣發〔2008〕2號檔案明確規定:“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費開放。其中,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暫不實行全部免費開放”,草案第二十四條與上述規定不一致,因此將其刪除。
十、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贛委〔2005〕136號檔案,省委、省政府決定成立井岡山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重大接待任務的承辦;旅遊業的統一管理、規劃、開發和建設;自然、人文環境和革命歷史遺蹟的保護;景區公共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而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安全、價格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能不屬於井岡山管理局,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二十七第一款中的“加強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修改為“加強安全管理”,將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體修改為“井岡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有關價格審核和監督管理的主體修改為“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十一、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違法行為發生地及處罰的主體、種類、幅度的一致性,為了使表述更為簡潔,將草案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同時對罰款幅度作了微調。
十二、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和基層意見,並依照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予以處罰的,井岡山管理局不再處罰。”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調研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財經委進行了立法交接;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對草案的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初審報告對草案作了修改,並擬定詳細調研提綱,於6月中旬赴吉安市、井岡山市進行調研,聽取基層意見。6月底至7月初,赴陝西、甘肅兩省進行學習考察。7月10日,召開省直座談會,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井岡山管理局與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在景區規劃、保護、管理以及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職責劃分
草案第四條規定井岡山管理局是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並規定了九項職責,其依據為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井岡山管理體制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省委省政府決定,成立井岡山管理局,其主要職責包括四個方面:承辦重大的接待任務;負責井岡山旅遊業的統一管理、規劃、開發和建設;保護井岡山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和革命歷史遺蹟;負責景區公共設施建設,審查監督各種建設項目。除上述職能外,儘可能減少管理局的社會事務,其他方面的職能及社會事務原則上由井岡山市承擔。這是井岡山管理局與井岡山市人民政府在風景名勝區規劃、保護、管理以及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職責劃分的主要依據。省直和基層一些部門據此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有關井岡山管理局應當加強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加強景區內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的規定不妥,與有關法律和檔案不相一致,建議修改。
二、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保護
省直和基層有關部門認為,由於井岡山位置特殊,規劃管理壓力大,在實際操作中,風景名勝區規劃有時難以實施,一些建設項目存在突破《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定情況;對風景名勝區的保
護、利用受資金制約,不少保護措施和資源利用難以完全落實。立法是保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的最有效措施,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有關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保護規定總體可行,同時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於1982年被國務院批准為第一批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現有11個景區,76處景點,460多個景物景觀,迄今保存完好的革命舊址遺蹟100多處,景區總面積333平方公里。井岡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於1981年建立,2000年被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21499公頃,自然保護區面積999%在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為了避免在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產生衝突,兩者規劃應當相互協調,建議在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補充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協調的內容。
2、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井岡山管理局按照《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劃定。該規定可以理解為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分為五級保護區,但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八條僅對發生在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並沒有涉及核心景區,建議明確井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區的劃分,界定核心景區與其他保護區的關係,並對應設定好相關法律責任。
3、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在茨坪旅遊鎮內新建房地產項目和旅宿設施。確因質量、安全、景觀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設施項目,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省直有關部門和基層對該條有不同意見。一些意見認為,由於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尚未批准實施,針對近年來茨坪旅遊鎮內過度開發的問題,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確因質量、安全、景觀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設施項目,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為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法規作此限制非常必要。多數意見認為該規定不夠科學合理,可能與即將出台的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要求不一致。如有些旅宿設施項目原來只有一兩層,為了與周邊建築物相協調,改建時可以超過原建設規模,而有些旅宿設施項目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改建甚至需要拆除。考慮到規劃和條例實施的權威性和長久性,建議將該款中的“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修改為“不得違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要求”。實際操作過程中,詳細規劃實施前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詳細規劃制定後按規劃辦理。
三、關於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的利用和管理
1、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井岡山革命博物館和井岡山革命烈士陵園以及被列為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其他景點,對公眾實行免費開放。”基層提出該條規定暫不成熟,建議刪除。理由有三:一是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四部門聯發的中宣發〔2008〕2號檔案明確規定:“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費開放。其中,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暫不實行全部免費開放。”也就是說,目前不是所有的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必須免費開放。二是與現行門票政策不一致。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入區門票實行一票制,包括23個景點,其中北山烈士陵園和博物館已免費向社會開放,如果井岡山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費開放,免費景點將由現在的2個一下增加到8個,與現行門票政策不一致。據井岡山管理局同志介紹,井岡山進山道路上未設山門,近年來,由於旅行社和導遊的操作,越來越多的遊客選擇不購買大門票只看免費景點的旅遊安排。旅遊是井岡山市的支柱產業,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的財政運轉主要依賴旅遊收入,如果免費景點一下激增,門票收入必將銳減,進而影響井岡山旅遊業發展和財政正常運行。三是鑒於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已有明文規定,地方性法規不需涉及。
2、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依託井岡山風景名勝資源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資源有償使用費由井岡山管理局收取。省直有關部門建議補充風景名勝資源使用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同志認為,只要設定了禁止性規定就要相應地設定法律責任,但草案對違法行為,有的規定了處罰,有的沒有規定,如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就無處罰。考慮到有關法律法規對草案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已有罰則,建議增加一條,補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有的同志建議明確行政相對人不服處罰的救濟渠道。但不少同志認為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對這方面有明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不再設定有關救濟渠道的條款。
江西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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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獲悉,江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下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珍稀物種分布區將逐步遷出居民
《條例》規定,井岡山風景名勝區包括茨坪、龍潭、主峰、黃洋界、杜鵑山、茅坪、龍市、桐木嶺、湘洲、硃砂沖、鵝嶺十一個景區及黃坳革命舊址群、牛頭沖、長坪瀑布、小三峽、高山田園五個獨立景點。並 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特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的範圍為核心景區。
按照規定,已經劃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保持原始風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確需進入的,應當向井岡山管理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在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珍稀、瀕危動植物集中分布地區內的現有居民,由井岡山管理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採取幫扶措施,逐步遷出。
違規建賓館最高罰百萬,已建的要逐步遷出
同時,《條例》中還規定,禁止違反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井岡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違規建設賓館、招待所等建築物,除了由井岡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 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占地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占地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處以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局工作人員不得在景區企業兼職
《條例》還規定,井岡山管理局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井岡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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