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人事局
- 負責: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 研究擬定: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
- 檔案號:吉發〔2010〕5號
簡介
職責調整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教育局負責的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將民政局負責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我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的相關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和保障體系。
5、加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方案;負責全市就業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公務員有關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及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調配及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做好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續。
(七)貫徹執行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職稱評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負責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農民工管理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勞動關係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負責全局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局黨組、局行政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全局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督辦、協調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機關財務、後勤保障、保密、綜治、老幹部、工會等工作;負責督促、協調全局行政審批事項的批覆工作。
(二)信訪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上級部門轉辦的信訪件;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形勢進行分析、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三)法規與宣傳科(信息調研科)
負責全局信息、宣傳和調研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合協調本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管理、網站更新工作;負責“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辦、協調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全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和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管理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組織監督相關部門和機構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農民工服務指導科)
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及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監督就業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綜合管理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以及負責此類培訓機構培訓資質的認定等工作;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高校畢業生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牽頭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本市就業管理辦法;承擔市擴大就業與社會保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人力資源開發和市場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人才工作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市職業中介機構,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負責“三支一扶”人員的招募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特殊需要人員、人才異地引進的調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計畫;承辦市本級軍官轉業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負責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審批工作;督促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機構的工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本級職責範圍內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評審工作;協調管理全市博士後工作人員;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拔尖人才的申報、推薦、選拔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政策;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核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及新進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監督執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企業人員的轉移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十二)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機制和調控實施意見;具體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的審批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政策;具體承辦提前退休工種認定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參保人員待遇的支付審批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醫療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工作;辦理市屬參保單位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審批手續;指導監督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具體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公務員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管理、考試、考核、錄用、職務任免和升降、交流(調任、轉任)、迴避、獎懲、辭職、辭退、日常登記和管理等政策;按許可權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組織協調公務員的培訓工作;承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和以人民政府名義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續。
(十六)外國專家局(副處級)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報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助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歸口管理來吉工作的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編制全市出國(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全市國(境)外專業技術人才市場和智力引進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派遣等事宜;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會同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正科級17名(含市外國專家局副局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2名(辦公室副主任1名、行政服務科副科長1名)。
其他事項
(二)不設勞動保障監察科,其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執法職能委託給已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且具有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執法職能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