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劃建設的規定》的決議,(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劃建設的規定》,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
規定全文
合肥市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劃建設的規定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劃與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規劃建設。
第三條 學校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學生就近入學。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教育、發展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機構,定期研究解決市區學校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學校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規劃,預留學校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學校建設用地,由市教育、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並劃定黃線予以保護。
第七條 規劃預留的學校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 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24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二) 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36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學校的生均用地定額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國小每生用地不低於11平方米;
(二) 中學每生用地不低於16平方米。
第八條 學校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
第九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核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學校布局規劃;確需變更布局規劃的,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學校分立、合併、置換、擴建,需要對教育用地進行調整的,由區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學校的用地、校舍通過置換、交換等方式進行調整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職責,保證存量資產不得流失,專項用於學校建設。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規劃用地,不得在學校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規劃配套新建、改建或擴建學校。
第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編制確定年度學校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實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建設資金由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淨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學校建設資金,並隨土地淨收益增加同比增長;
(三)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建設的管理工作。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學校布局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學校。並與開發或改造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學校可以無償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優惠。自行辦學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承擔開發區域內的義務教育任務,並按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擅自變更學校布局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侵占學校規劃用地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學校建設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規劃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區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劃和建設,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修訂的規定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劃與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規劃建設。
第三條學校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學生就近入學。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機構,定期研究解決市區學校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學校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規劃,預留學校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學校建設用地,由市教育、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並劃定黃線予以保護。
第七條規劃預留的學校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二)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三十六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學校的生均用地定額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完全小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四平方米;
(二)九年一貫制學校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六平方米;
(三)初級中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
第八條學校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
第九條市規劃部門編制、審核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學校布局規劃;確需變更布局規劃的,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學校分立、合併、置換、擴建,需要對教育用地進行調整的,由區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學校的用地、校舍通過置換、交換等方式進行調整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職責,保證存量資產不得流失,專項用於學校建設。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規劃用地,不得在學校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規劃配套新建、改建或擴建學校。
第十三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編制確定年度學校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實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條政府舉辦的學校建設資金由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淨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學校建設資金,並隨土地淨收益增加同比增長;
(三)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建設的管理工作。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學校布局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學校,並與開發或者改造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學校可以無償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優惠。自行辦學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承擔開發區域內的義務教育任務,並按照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擅自變更學校布局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侵占學校規劃用地的,由規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學校建設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規劃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區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劃和建設,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