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結合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各事業單位。校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單位除執行國家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外,須同時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和“集中核算”表現為對校內經濟活動實行統一財經政策方針、統一財務收支計畫、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分配調劑、統一財會業務領導。“分級管理”表現為在“五統一”的前提下,明確各級各單位的權力和責任,按“財權劃分、事權與財權結合”的原則,給予各級各單位相應的權力。
學校根據“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財權下放到學院,按照“院為基點、重心下移、目標管理、經費包乾”的校院兩級管理模式,實行二級財務管理。
第六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設定總會計師崗位,不再設定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長,同時設定副總會計師崗位,協助總會計師管理學校財經工作,總會計師職責和權利按照《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教人〔2011〕2號)檔案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和權利。
第七條 為統一領導和協調學校的財經工作,學校設定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職能部門統一制定學校各項財經制度,制定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經費需求計畫及籌資方案,審議學校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及年度財務決算方案並上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或批准,審議學校重大對外投資事項等。
第八條學校設定財務部,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九條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財務部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校內單位申請設立二級財務機構,須經學校財務、人事等部門按財務機構設定的基本條件審查論證,經相關決策程式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十條 學校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需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聘用)、調出(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其中涉及到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及各所屬單位,需要委派會計的,由學校財務部負責委派。受委派會計人員的編制列入財務部統一管理,其工資待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會計委派人員代表學校財務部對被委派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業務上接受財務部的領導,通過預決算的編制和會計核算等工作的開展參與被委派單位的內部管理。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是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學校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兩部分組成。
校級預算是指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經營收支以外的全部資金收支計畫,預算收支內容和會計核算收支內容保持一致。
所屬單位預算包含於學校預算之內,由學校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編制,所屬單位預算內容為:(一)所屬各單位的年度收支計畫;(二)具有特定用途項目資金的收支計畫,如科研項目經費,捐贈收入等。
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納入預算管理的範圍,學校執行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教育部批准的部門預算在收支口徑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原則
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收入預算編制堅持“積極穩妥,不確定的收入不能納入預算”的原則;支出預算編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結算”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方法
學校及所屬單位須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餘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畫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第十五條 預算管理職權
學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批准學校預算方案;批准學校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算)。
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的預算方案;批准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的預算調整方案。
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學校預算方案及預算調整方案並上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或批准。
學校財務部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決算方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提出動用學校機動經費的具體方案;具體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校長和校長辦公會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向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與預算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預算管理中屬於“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合肥工業大學關於黨政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黨辦〔2006〕18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預算編製程序
學校財務部每年根據教育部的部署,負責預算的編制、上報、下達及組織工作。
學校所屬單位必須根據當年的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對經費的需求,編制本部門的預算方案。對有創收來源的單位還須編制各項收支業務的詳細預算方案。所屬單位預算方案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提交學校財務部。
學校財務部根據學校和所屬單位的下年度收支計畫,根據預算編制方法及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式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批准後,上報教育部。
學校財務部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正式預算,上報教育部,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下達到校內各單位、各部門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由財務部按規定程式上報教育部調整預算。
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其收入項目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各部門需及時報送學校財務部,由學校按規定程式調整並報教育部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得在預算年度中新立開支項目,確因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必須新立的,需按規定程式報相關部門或校長辦公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學校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預算年度終結後,學校財務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以年終審核無誤的會計賬簿數據為基礎,結合部門預算資料,及時編制和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九條 為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克服預算過程中“重分配、輕管理”的現象,學校將根據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等規定,組織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績效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作為安排下年預算經費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教育部、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教育部等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主要是校辦產業上繳的利潤等。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此類收入按學校規定全部納入財務部核算,其中設有二級財務機構的單位,其收入納入該單位的收入進行核算。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
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範各類收費行為,學校收費實行校內許可證制度。校內執行具體收費的單位必須辦理《合肥工業大學收費許可與票據領用證》,並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所使用的票據以及分配辦法。各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收費與票據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單位組織各類教育收費時,一般由學校財務部統一集中組織收費;確因工作需要和條件限制需自行收費的,需經財務部批准,所收取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部,不得截留或坐支;新設立的收費項目需經學校收費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五條 除獨立法人單位外,學校其他單位不得在校外設立銀行賬戶,不得單獨設立會計賬簿,不得形成學校賬簿以外的資金或資產。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財務部是全校票據的管理部門,負責票據的領購、驗證、發放、核銷和保管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建立票據登記制度,設定票據管理台帳;協同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收費與票據檢查。
校內非企業法人的事業單位,在收取款項時,都必須從學校財務部領用票據,嚴禁私自印製、外購、轉借票據。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八條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需與經營收入相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教育部和財政部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九條學校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支出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從教育部和財政部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教育部和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教育部和財政部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