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網上競價採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網上競價採購管理辦法
  • 外文名: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online auction procurement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機構:合肥工業大學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網上競價採購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及規範網上競價採購行為,保證採購工作的順利開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其他與網際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網上競價是指通過《高校儀器設備競價網》(以下簡稱競價系統)發布學校採購信息,接受會員(供應商)報價,價格審批,網上公布採購結果等全過程活動的總稱。網上競價是高效、透明地對零星儀器設備採購進行貨比三家的手段,是招標採購的補充形式。零星儀器設備的定義以學校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條 網上競價採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二章適用範圍及中標原則
第四條 網上競價適用於定型的標準儀器設備的採購,發布的採購信息必須包含明確的品牌(廠家)、型號(規格)和相關配置。定做或需查看實地確定安裝情況的儀器設備的採購不適合採用競價流程。
第五條 網上競價一般應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參與競價,如競價時限截止後參與報價的供應商未滿三家,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報價、直接初選、延長競價時間等方式,並按相應方式流程執行。
第六條 網上競價的中標原則為兼顧信譽優先基礎上的最低價原則,即對供應商的選擇由價格、供應商的信譽二個因素確定。
第七條 供應商信譽等級指在競價系統內,由參與過該供應商競價活動的用戶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進行評價后綜合形成的一個評定供應商好壞的等級。對每單競價中標的供應商,用戶均有一次評價機會。
第八條 退選是指申購用戶不選擇所報價格最低價供應商,退而選擇所報價格次低的供應商。如申購用戶退選,需詳細填寫退選理由,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用戶退選的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低價供應商應標不符合用戶需求;
二、最低價供應商的服務、質量的綜評“一般”或低於“一般”,可退選次低價應標公司,依次類推。
第九條 對因故作其它特殊選擇的,申購用戶應書面向主管部門充分說明其理由,經批准後方可執行。主管部門將在適當範圍內公布用戶選擇的結果並將申請材料存檔,以示公平、公正、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和個人的監督。
第十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競價系統不受理私人自購。
第三章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申購用戶有權利用競價系統對每一家中標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進行評價,申購用戶可多次改評,結果以申購用戶的最後評價為準。申購用戶的評價結果將影響該中標供應商的信譽等級的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供應商有權對自己中標單的申購用戶的付款、違約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該用戶的申購記錄。受供應商投訴經核實的,供應商的評價結果將影響該申購用戶的信譽度。
第四章申購用戶的權利、義務及應遵循的原則
申購用戶除應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則之外,還應遵守本章各條款。
第十三條 校內申購用戶經註冊並通過系統自動驗證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校網上競價系統的合法用戶,具有網上申購、查詢、初選、列印下載資料、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等各種相關的許可權,並可利用網上競價系統申購自己所需的儀器設備。
第十四條 申購用戶利用網上競價系統申購儀器設備,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學校設備管理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學校信譽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服從和配合學校競價系統管理人員共同完成網上競價工作。
第十五條 申購用戶應準確具體的填報申購單,申購單內容包括申購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指標、服務要求等,申購單內容是供應商投標報價的依據,申購單填寫的內容應真實有效,一經發布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申購單經發布、供應商投標競價、用戶初選和管理部門確認後即視為網上競價契約生效,申購用戶單方面不執行已中標的申購單屬違約行為,應負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第十七條 申購用戶應做到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款(一般應及時付清款項,另有協定除外)。
第五章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及應遵循的原則
供應商除應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則之外,還應遵守本章各條款。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網上競價採購的投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生產或供應能力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在中國註冊的外國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二、遵紀守法,規範經營,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納稅;
三、具有良好的售後服務和完善的技術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和誠信記錄;
五、具備上網條件。
第十九條 供應商網上註冊後,必須向“競價網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稅務登記證;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相關的資質證書;
五、公司郵政地址、聯繫人、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六、法人代表授權書。
第二十條 凡符合條件並通過材料審核的供應商經網上註冊並通過資質認證後即可成為網上競價系統的合法用戶,具有參與網上競價、網上發布產品信息及查看高校招標信息等的權利和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應按申購用戶填報的申購單內容的具體要求準確投標,不能滿足申購方要求需另報產品型號、技術指標的,要詳細註明另報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技術指標、服務等。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必須保證投標價格自報價之日起15天內有效。報價應包含稅費、運輸費等,為開普通發票、收支票價格(有異議的必須註明),不得對申購用戶加收投標價格之外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所供應的貨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和優良產品,並履行與申購用戶達成的售後服務承諾。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必須承諾“後付款方式”:先送貨上門到指定的地點,並負責安裝調試,待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款(另有協定除外)。
第二十五條申購單經發布、供應商投標競價、用戶初選和管理部門確認後即視為網上競價契約生效,供應商單方面不執行已中標的申購單屬違約行為,應負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若供應商報價不嚴肅、惡意報價而影響競價工作正常進行,將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特殊申購單的競價資格條件和資質要求,以發布的申購單備註中資格條件和資質要求為準。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應嚴格管理自己的投標帳號、密碼,用其投標即等同於供應商承諾服從本辦法約定的所有條款。供應商同時應對投標人員建立授權管理,若投標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供應商應及時更改密碼,授權新投標人員,並跟蹤落實已投標申購單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應負責及時對本單位信息進行維護更新,凡涉及可能影響供應商資質或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範圍變化,重大投資行為,主要資產抵押、出售,信用、信貸等級變化,重大契約糾紛,重大訴訟等,供應商應及時書面通知競價系統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應積極配合競價系統管理部門對供應商資質材料的定期年審。
第三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報價無效,競價系統管理部門可視違規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會員資格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終生會員資格,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網上競價採購會員資格;
二、提供假冒偽劣及不合法產品進行網上競標;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或串通其他供應商,以及對申購用戶進行人身攻擊;
四、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約;
五、向申購用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管理部門的職責及操作原則
管理部門除應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則之外,還應遵守本章各條款。
第三十一條 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申購用戶和供應商的註冊管理、申購用戶需求信息的審核與發布、供應商競價結果的審核、競價系統的維護與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堅持原則,在維護學校利益的前提下對網上競價申購用戶和供應商雙方不偏不倚,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管理部門申購單信息發布管理員應做到:
一、校核申購單中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技術指標參數及售後服務要求等方面的準確性與合理性,使發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可確定性,避免供應商報價產生岐義;
二、審核使用經費的合理性,包括經費來源、使用範圍及其落實情況;
三、審核、修改申購用戶提交的截標時間,確保供應商完成競價活動。
四、加強與申購用戶的交流和溝通,審核後須與申購用戶溝通並經申購用戶認可確認後方可發布。
第三十四條 對於截標後未有三家以上供應商報價的申購單,管理員應及時與申購用戶溝通,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補充報價、直接初選、延長競價等不同處理流程,並按相應流程處理方式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一審管理員審批中標結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於申購用戶初選結果符合中標原則的,可即審核通過;
二、對於申購用戶初選結果不符合中標原則的,且改選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員應及時與用戶溝通一致後,按中標原則選擇供應商;
三、當與申購用戶協商不能一致時,一審管理員應將此情況提交給二審管理員裁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二審為終審審批,對一審出現的糾紛問題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按網上競價的基本原則(公平、公正、公開、最低價),作出對申購用戶和供應商均能有說服力的終審意見。
第三十七條 系統管理員負責網上競價系統的維護,包括代碼表維護、管理員註冊及許可權分配等。系統內的歷史數據只能增加或作無效標記,不能刪除,以備查驗。
第七章投訴仲裁
第三十八條 網上競價系統建有監督端,專為監督部門實施本校網上競價全流程的監督,所有監督管理員有查看競價全過程的許可權。
第三十九條 學校監察辦公室受理供應商、申購用戶投訴,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及相關部門配合此項工作。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實驗室與基地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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