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合營企業不同於
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
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
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
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
共同控制。
條例摘錄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
合營企業協定,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所稱合營企業契約,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所稱
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契約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
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檔案。
合營企業協定與合營企業契約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契約為準。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定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契約、章程。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
股權轉讓的規定;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式;
(十一)違反契約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式;
(十三)契約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契約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契約的附屬檔案,與合營企業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
(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六)管理機構的設定,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式。
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法人)--100%有限
合作(法人)--100%有限、(非法人)--合夥
外資企業---99%有限
組織結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結構是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不設
股東會。
1、董事會會議制度:
(1)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協商或選舉,一方董事長,另一方副董事長,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可中國人,可外國人
(2)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4年(其他為不超過3年)
(4)董事會每年至少1次(只有股份公司特殊,董事會每年2次,監事會6個月1次)
(5)董事會2/3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股份公司為過半數)
(6)董事會特別決議(出席董事一致通過):修改章程、合併分立、中止解散、增資減資
2、董事會職權:
(1)審議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工資計畫、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管的聘任、職權、待遇
(3)特別決議的事項
(4)出資對外轉讓作出決議
設立條件
批准情況
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時才能被批准:
1、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技術
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不符情況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損國家主權的;
2 違反國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 造成環境污染的;
5 簽訂的協定、契約、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1.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業技術),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4.非貨幣出資的作價方法
(1)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2)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5.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出資期限
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
1.新設立的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
(1)一次性繳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分期出資
①第一期出資
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總期限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與註冊資本的大小無關。
2.收購價款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3.未按照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
(1)合營各方均違約
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2)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4.同步出資
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審批機關批准,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5.控股問題
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併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