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特徵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
分類
(一)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並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於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
(二)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三)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