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
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上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計收
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契約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契約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
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
投資收益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
應收利息轉移等。
(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
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第八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
淨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企業面臨的風險因
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產出售等。
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
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
風險和
報酬的(即不屬於本準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
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十一條 企業在判斷
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
回購協定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
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採用
買斷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二)轉出方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
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三)在採用保留
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
信用增級的
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只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二)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
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因
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
公允價值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
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
遠期契約、互換等),並將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後的淨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企業與金融資產轉入方簽訂服務契約提供相關服務的(包括收取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並將所收取的現金流量交付給指定的資金保管機構等),應當就該服務契約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服務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
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
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
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
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後確定。
第十四條 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
賬面價值按相對
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餘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餘額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
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應當充分反映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
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契約的
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財務
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契約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契約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
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
第十八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
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
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十九條 企業因持有一項
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
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
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期權是價內或
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餘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餘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該金融資產的
公允價值和該
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
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
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
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
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
公允價值總額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
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三條 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一部分的,應當比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入方按照契約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
資產負債表中重新歸類,並單獨列示。
(二)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義務,按照
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債。
(三)企業違約,喪失了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的,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
其他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