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資產轉移
  • 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 形式:收取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 確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
簡介,界定,分類,形式,確認,計量,

簡介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時會為滿足資產流動性或風險管理等需要,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轉移給該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據背書、商業票據貼現、應收帳款保理等業務中涉及到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特別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資產證券化、債務買斷或回購等結構化融資已經出現。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需要明確和規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範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金融資產轉移(1)金融資產轉移(1)

界定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裡所指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金融資產轉移(2)金融資產轉移(2)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90%轉移等。
(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90%轉移等。金融資產轉移的其他情形適用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企業(轉出方)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別財務報表上套用金融資產轉移準則進行處理外之,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範圍。比如,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企業通常設立特殊目的主體作為結構化融資的載體,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已把金融資產轉移到特殊目的主體,兩者之間實現了風險隔離,但是,會計處理時,如果企業能夠控制該特殊目的主體,這些特殊目的主體則視同為子公司而應納入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範圍。

分類

金融資產轉移的分類:
1.金融資產整體轉移:一般是指一項可辨認金融資產的轉移。
2.金融資產部分轉移:一般是指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中轉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
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
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
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
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
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形式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五穀道場資產轉移悄然進行圖五穀道場資產轉移悄然進行圖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定”,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定,如果“過手協定”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要求,當金融資產轉出方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表明轉入方承擔了延期收款的風險。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通常指被轉移資產未來的現金流量是轉出方最終支付所需現金流量的的唯一來源,其金額應當與最終支付的現金流量相等。轉移協定中一般應該對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況下轉出方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根據契約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契約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較短期限內將收取現金流量再投資做出了限制,而且對轉出方出於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再投資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允許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的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如何進行計量的問題。

確認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主要解決的是金融資產轉移中的被轉移金融資產是否應當終止確認,以及終止確認的問題。
(一)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按照金融資產轉移準則,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
(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致使該保留的風險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的總體變化相比明顯不重大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這裡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但是,當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通常情況下,通過分析金融資產轉移協定中的條款,可以比較容易地確定出企業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定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不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不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企業可以認定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定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通過與購買方之間簽訂協定,按一定價格向購買方出售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約定到期日企業再將該金融資產購回,回購價為到期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該項金融資產如果發生減值,其減值損失由購買方承擔,因此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樣,企業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也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契約,但從契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即企業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幾乎所有金融資產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按照金融資產轉移準則,此時,企業應當判斷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從而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轉入方是否能夠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應當關注該金融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需要強調的是,如果不否存在活躍市場,即使契約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該金融資產,也不表明轉入方有“實際能力”,不能判斷為轉出方已放棄了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轉入方是否能夠自由地處置所轉移資產,也是判斷轉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能力的一個方面。“能夠自由地處置”,表明轉入方能夠單獨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銷售加以限制,使其獨立於其他人的行為;並且,不存在與出售密切相關的約束性條款。比如,轉入方出售轉入的金融資產時附有一項看漲期權,且該看漲期權又是重大價內期權,以致於可以認定轉入方將來很可能會行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表明轉入方有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
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時,如果該金融資產轉移使企業新獲得了某項權利或承擔了某項義務,或保留了某項權利,則企業應當將這些權利或義務分別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二)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
與終止確認相對應,未終止確認時,企業不得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按照金融資產轉移準則,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與上述終止確認條件相同,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1.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定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應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可以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將信貸資產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同時保證對金融資產購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等進行全額補償。企業將信貸資產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符合金融資產轉移的條件,但由於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作出承諾,當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將來發生信用損失時,由企業(出售方)進行全額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實質上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這種情形經常出現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例如,銀行通過持有次級權益或承諾對特定現金流量擔保,實現了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如果通過這種信用增級技術,企業保留了被轉移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那么企業就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3.附回購協定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固定或是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在附回購協定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表明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採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4.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該互換使市場風險又轉回給了金融資產出售方。在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中,企業出售了一項金融資產,並與轉入方達成一項總回報互換協定,如將該資產產生的利息現金流量支付給企業以換取固定付款額或變動利率付款額,該項資產公允價值的所有增減變動由企業承擔,從而使市場風險等又轉回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
5.附重大價內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內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持有該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產買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契約,但從契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內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極可能行權,此時可以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三)繼續涉入條件下的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轉移實際上反映了企業對所轉移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的風險敞口,這一風險敞口並不與資產整體有關,而是限制為一定的金額。即企業對被轉移資產繼續涉入的程度。
繼續涉入的方式主要有:享有繼續服務權、簽訂回購協定、簽發或持有期權以及提供擔保等。有時,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項買入期權,以回購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轉移金融資產上的一項剩餘權益,該剩餘權益使企業僅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此時,企業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部分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計量

(一)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時按以下公式確認相關損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減: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積損失,應為加項)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說明:
(1)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因轉移交易收到的價款新獲得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轉移獲得服務資產的的公允價值-新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其中,新獲得的金融資產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契約、互換等;(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所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例如,企業將國債賣出後又承諾將以固定價值買回,因賣出國債所收到的款項應單獨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轉移協定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漲期權),且該衍生工具導致該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該衍生工具不能單獨予以確認。
(三)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
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同時未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控制的情形。對於採用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按照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確認一項金融負債。所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充分地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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