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制度

合作經濟制度,從法律上、制度上把合作經濟形式加以確認和肯定,成為社會基本經濟體制中制度化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合作經濟制度形成於20世紀,但是它的發育卻有久遠的歷程。合作經濟關係在人類歷史上早已存在。到19世紀中葉,合作經濟關係逐漸形成具有特徵性的現代組織形式,而各種合作社組織又組合成一種特殊的社會經濟形式,即合作經濟。合作經濟以其頑強的生命力,贏得了特有的生存空間,獲得國家給予的法律保障。

合作經濟制度在自身發育過程中,由於所處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環境條件的千差萬別,其具體實現形式總是處在變化之中,並且也是形形色色的。但是,它也逐步形成了自身相對穩定的特質規定性。①合作經濟制度有獨特的組織原則。合作經濟是勞動者之間的合作,小生產者的聯合。目前世界公認的合作經濟制度的組織原則,是由國際合作聯盟在羅虛代爾先鋒社合作原則基礎上,歸納表述的 “六條原則”。②合作經濟制度有獨特的宗旨和目的。它是勞動者結成的利益共同體,是勞動者進行自我服務的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的目的主要不是獲取利潤,而是根據組織成員的願望和要求,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擴大合作範圍,並通過組織的力量,使各成員的經濟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條件,社會政治地位得以提高。③合作經濟制度有獨特的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設立的前提是勞動者自願將一定的資金、勞力、技術或生產資料作為股份人股; 經濟活動是按自主勞動、經營和民主管理方式進行的;經濟活動的結果是合作成員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和各種各樣的服務。這就是合作經濟制度所特有的自願聯合、自主、互利的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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