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2018年1月,財政部、法務部聯合印發了《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界定了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開支範圍,拓寬了辦案(業務)經費保障項目,有效解決了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經費支出長期缺乏依據和範圍過窄的問題,體現了司法行政事業的新發展和新需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 外文名:Financial management methods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
  • 印發單位:財政部、法務部
統一規範,開支範圍,結合實際,主要內容,

統一規範

《辦法》從預算管理、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決算報告、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內部控制、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財務監督等10個方面,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工作進行了統一和規範;明確了新時代基層司法業務、法制宣傳、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仲裁、司法鑑定、信息化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新聞宣傳等司法業務所需的經費和開支範圍,以及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範圍,體現了財政預算管理和司法行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開支範圍

法務部要求,各地要按照財政部、法務部的要求,根據《辦法》規定的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範圍,管好用好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要以《辦法》的出台為契機,做好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的落實工作,積極向當地財政部門爭取,確保地方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地方配套資金額度要力爭增加並不得低於2017年的配套資金數,杜絕出現地方財政部門用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抵頂本級預算的情況。

結合實際

法務部提到,如發現地方配套資金不增反降的,法務部將會同財政部核減該省份下一年度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額度。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資金使用重點,重點用於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用於保障推進司法行政改革重點任務、重點工作,用於解決基層實際困難,努力形成“拳頭效應”,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法務部將會同財政部,適時組織對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因素。

主要內容

《辦法》正文共12章63條。
(一)總則(第一章),主要是對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作出規定。
(二)預算管理(第二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預算組成、編制依據、預算執行原則、決算管理、預決算公開等作出規定。
(三)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第三章至第七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的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結轉和結餘、資產、負債的組成、核算和管理等作出規定。
(四)決算報告、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八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決算報告、財務報告的構成、財務分析內容和指標等作出規定。
(五)內部控制(第九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作出規定。
(六)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第十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機構設定及職能、財務人員任職要求及職責等作出規定。
(七)財務監督(第十一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監督的內容、財務人員違紀處分等作出規定。
(八)附則(第十二章),主要是對《辦法》適用及例外情況、解釋權、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附屬檔案《司法行政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範圍》,明確了新時代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的開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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