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司法局

金湖縣司法局

金湖縣司法局,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湖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淮辦發〔2019〕10號),縣司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中共金湖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依法治縣辦)設在縣司法局,接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司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依法治縣辦相關工作,接受縣委依法治縣辦的統籌協調。

現任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湯學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湖縣司法局
  • 外文名:Jinhu County Judicial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湯學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派出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金湖縣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法治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縣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辦縣級部門及鎮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擬由縣政府批准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鎮(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五)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六)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監督在金湖縣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七)負責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八)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九)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承擔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縣委縣政府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依法治縣辦秘書科
負責處理縣委依法治縣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參與起草綜合性文稿,研究提出建設法治金湖、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
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金湖、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辦公室(計財裝備保障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理論與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對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
負責擬定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三)行政複議與應訴科
承辦鎮政府、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鎮政府、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
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縣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定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受理、承辦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處理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縣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
負責本部門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參與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處理涉及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縣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協調縣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四)法治監督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組織或者參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
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人民調解協會工作。
(五)普法與依法治理科
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
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
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社區矯正與安置幫教協會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司法鑑定、仲裁工作,編制全縣司法鑑定、仲裁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編制全縣公證名冊並公告。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在金湖縣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的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八)組織人事科
組織開展系統黨建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辦幹部的考察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本系統意識形態、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

行政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1名,政治處主任1名;科長(主任)8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
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司法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金湖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金湖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現任領導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湯學華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立霞(保留正科職待遇)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主任科員:謝國兵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主任科員:紀澤新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豐獻
金湖縣司法局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鄒開兵

派出機構

(一)縣司法局黎城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二)縣司法局戴樓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2名,設所長1名。
(三)縣司法局金北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四)縣司法局金南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2名,設所長1名。
(五)縣司法局銀塗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5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六)縣司法局塔集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七)縣司法局呂良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2名,設所長1名。
(八)縣司法局前鋒司法所。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設、執法監督等職責。核定政法專項編制2名,設所長1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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