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台灣總督府,設於1895年,是台灣日本占領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其首長是
台灣總督。台灣總督府的辦公處所位於今台灣省
台北市重慶南路與
凱達格蘭大道交叉口,台灣當局“
總統府”。該建物自1912年6月1日開工,於1919年3月完工,歷時8年,耗費281萬
日圓﹔現今仍是台灣當局的“
國定古蹟”“。
總督府的組織特色為“總督專制”,身為總督府主官的台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形成總督
專制的政體。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日本台灣地方政體皆采
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內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
台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其中央機關、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也因此,
總督府轄下機關,尤其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政策實行深具人治色彩,所有行政官員皆只以執行法律及管理行政為主要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缺乏自主。
另外,地方行政基層系以警察為中心。除了一般治安維護業務外,舉凡
政治思想、結婚生子、戶口管理,還有
鴉片管理、公共衛生、徵收稅金、物資分配、地政調查等等,統統都是警察的業務。
沿革
台灣總督府成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在
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丙之助為副總督一職,他也是50年日本殖民時期唯一的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
軍務。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經歷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訂總督府官制後,就成形不再變更。而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日本殖民時期台灣總督府的行政組織分為
中央行政、
所轄官署與
地方行政三大部門。
中央行政
以1945年來作說明,
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稱為
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中央行政部門編制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等機關。
台灣總督是指台灣受
日本帝國主義占領統治時,由日本政府所指派的總督。
大清帝國因為
甲午戰爭戰敗,在1895年將台灣割讓給日本,1945年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日本放棄對台統治,日本占領結束,台灣回到中國懷報。在1895年到1945年之間的半個世紀當中,日本政府共派任了19個
總督,可以依其對台統治原則來劃分為以下三個時代:“前期武官總督”、“文官總督時代”、以及“後期武官總督”。
實際上,無論是前期以軍人為主的武官總督,或是
大正及
昭和年代初期來台的文官總督,還是後期軍人當政的
日本內閣所派任的總督,一般來說,當時在台灣,
台灣總督就是擁有行政權、軍事力量、和
立法權的絕對權力者。透過台灣總督府官署系統,日本殖民時期的台灣總督幾乎掌控所有行政資源。此外,總督尚可隨意任命和左右法官、檢察官並鎮壓島內反對力量。
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舉行受降典禮,並歸於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統治,但台灣總督府的官制至1946年5月31日方正式廢止。台灣的“總督府”後用來當成“總統府”。
台灣總督
任別 | 總督 | 任期 | 出身地 | | 到任 | 生卒年 |
1 | | 1895/05/10 — 1896/06 | | | 58歲 | 1837 — 1933 |
2 | | 1896/06/02 — 1896/10 | | 陸軍中將 | 49歲 | 1848/11 — 1913/01 |
3 | | 1896/10/14 — 1898/02 | | 陸軍中將 | 47歲 | 1849/11 — 1912/09 |
4 | | 1898/02/26 — 1906/04 | | 陸軍中將 | 47歲 | 1852/02 — 1906/07 |
5 | | 1906/04/11 — 1915/04 | | 陸軍大將 | 62歲 | 1844 — 1915 |
6 | | 1915/05/01 — 1918/06 | | 陸軍大將 | 62歲 | 1853 — 1932 |
7 | | 1918/06/06 — 1919/10 | | 陸軍中將 | 55歲 | 1864 — 1919/10/26 |
8 | | 1919/10/29 — 1923/09 | | 政友會 | 65歲 | 1855 — 1930 |
9 | | 1923/09/06 — 1924/09 | 東京 | 政友會 | 58歲 | 1866 — 1933 |
10 | | 1924/09/01 — 1926/07 | | | 56歲 | 1869 — 1949 |
11 | 上山滿之進(Kamiyama Mitsunoshin) | 1926/07/16 — 1928/06 | | 憲政會 | 58歲 | 1869 — 1938 |
12 | | 1928/06/15 — 1929/07 | | 政友會 | 58歲 | 1871 — 1955 |
13 | | 1929/07/30 — 1931/01 | | 民政黨 | 64歲 | 1866 — 1942 |
14 | | 1931/01/16 — 1932/03 | 山形 | 民政黨 | 61歲 | 1871 — 1951 |
15 | | 1932/03/02 — 1932/05 | | 政友會 | 64歲 | 1869 — 1946 |
16 | | 1932/05/27 — 1936/09 | | 民政黨 | 58歲 | 1875 — 1944 |
17 | | 1936/09/02 — 1940/11 | | | 59歲 | 1877 — 1962 |
18 | | 1940/11/27 — 1944/12 | | 海軍大將 | 57歲 | 1883 — 1970 |
19 | | 1944/12/30 — 1945/10 | 宮城 | 陸軍大將 | 60歲 | 1884 — 1946/04/19 |
初期武官總督時代:第1—7任
文官總督時代:第8—16任
後期武官總督時代:第17—19任
總務長官
日本殖民時期最著名的
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初名為民政長官,1918年8月20日改名為總務長官——總督府各項政策的實際執行者,1919年8月20日改名為總務長官。
其他職稱官職
總督府評議會(諮詢機構)
總督官房:秘書官室、審議室、人室課、文書課、地方監察課、情報課
警務局:庶務系、警務課、經濟警察課、兵事課、防空課、警備課、保全課、衛生課(含鴉片癮者矯正所)
農務局:庶務系、農務課、耕地課、山林課、水產課、商政課、食糧部、獸液血清製造所
財務局:庶務系、主計課、稅務課、金融課、會計課、營繕課
文教局:庶務系、教學課(含博物館、台灣神社臨時營造事務局)、救援局、國民精神研修所
礦工局:總務系、國民動員課、工業課、礦務課、電力課、土木課、地質調查所
外事部
法務部
所轄官署
所轄官署則有高等法院(名稱為總督府高等法院,以下正式名稱均如此例冠上“台灣總督府”)、地方法院、專賣局、港務局、交通局、林業試驗所、
評議會……。其“局會所”轄下又設“部”、“分局”,“分所”等,屬下機關。(例如
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
法院— ·高等法院 —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檢察局 — 地方法院檢察局
供托局— 出張所
鐵道部— 列車課、自動車課、施設課等
港務局— 基隆港務局、高雄港務局
專賣局— 食鹽樟腦課、菸草課、酒課、各工廠等
氣象台
圖書館
少年救護院
醫院
刑務所分所
農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
工業試驗所
糖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天然瓦斯研究所
警、獄官訓練所
其他機關
地方廳—·州 — 知事官房、總務部、產業部、警察部、其他
·廳 — 總務課、勤業課、警務課、稅務課、其他
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則設州與廳,州廳以下置市、郡、支廳。
大事記
1895年6月17日,總督府在台北舉行“始政式”。因台灣各地仍有抵抗,日本中央政府之內閣總理於7月18日宣布台灣仍實行軍政,8月6日格局陸軍省命令,台灣總督府改組為軍事官衙。1896年4月復歸民政,以《台灣總督府條例》規定:於台灣置
台灣總督,管轄台灣及
澎湖列島;總督由
日本天皇親自任命,以陸軍大將或中將充任,在
日本內閣拓殖大臣監督下統理政務;總督之下設民政、軍務二局。民政局分總務、內務、殖產、財政、法務、學務、通信7部。1897年10月,總督府內部除設陸軍幕僚、海軍幕僚之外,設,民政局與財務局。
1898年
兒玉源太郎總督蒞任,6月總督府改組,廢除民政局與
財務局,改設民政部,掌行政、司法,首長為
民政長官,另設審議、立案之參事官長,
後藤新平、
石冢英藏分別擔任民政長官和參事官長。1901年民政部改組,設警察本署及總務、財務、通信、殖產、本土5局、1905年廢參事官長專任制,改以總務局兼任參事官長。
1919年(
大正8年),總督府官制進行重大調整,將總督由武官人用的條件廢除,另設台灣軍司令官專責軍事,台灣總督府專理民政。1945年(
昭和20年),除總督府官房外,共有文教局、財務局、礦工局、農商局、法務部、外事部。
1942年,基於日台行政一體化,規定
日本內閣內務大臣為監督台灣總督府,對
台灣總督擁有指示權。
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也得以就具體事務進行指導。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總督府在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的監管下,執行交接與善後工作,完成日軍與日人的遣送、日產移交處理等任務,1946年5月30日,總督府正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