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是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施行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 成立時間:2006年5月12日
  • 地區:台州市
  • 類型:章程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成立於2006年5月12日,是由台州市各界具有中高級職稱、有影響、有代表性的黨外知識分子組成的知識性、聯誼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會長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仁鶴兼任,現有理事112名。知聯會受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的指導和管理,經台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知聯會的主要工作有:發揮黨外知識分子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就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見建議;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培訓學習、科技諮詢、科技開發等活動;開展外引內聯活動,促進會員與海內外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及有關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和參與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加強黨外知識分子的團結和聯繫,了解他們的思想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檔案
台知聯會〔2008〕3號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工作職能,根據《台州市知聯會章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會員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會長會議制度、日常工作會議制度以及分工負責制度組成。
第二章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章理事會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
第四章會長會議
五、不定期召開,由會長召集,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會長、副會長參加。
第五章日常工作會議
六、日常工作會議實行例會制度,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七、日常工作會議成員為常務副會長朱沛夏、副會長周明、季一鳴和正副秘書長,辦公室工作人員列席會議。必要時可要求其他副會長和理事參會。
八、日常工作會議研究、決策本會日常事務,督促秘書處組織實施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決定等。
九、秘書處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對未能出席會議的理事和會員做好傳達工作。
十、日常工作會議如有重要議決事項,由秘書處負責整理,經會長同意印發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日常工作會議紀要。
十一、日常工作會議組成人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六章分工負責制度
十二、常務副會長朱沛夏主持台州市知聯會日常工作。
十三、日常工作人員實行工作分工負責制。
第七章附則
十四、本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並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按本會制度規範和程式做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台州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英文名為:TAIZHOU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台州市各界具有中高級職稱、有影響、有代表性的黨外知識分子(本處特指沒有參加中共和各民主黨派的知識分子)自願組成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知識性、聯誼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理論和基本綱領,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各界黨外知識分子之間的聯誼、交流和合作,為科教興市,人才強市,促進台州的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台州市府大道市行政辦公大樓1340室,郵編:318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中國共產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學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高會員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二)發揮黨外知識分子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就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見建議;
(三)幫助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培訓學習、科技諮詢、科技開發等活動;
(四)開展外引內聯活動,促進會員與海內外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及有關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積極開展和參與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謀福利,為人民服務;
(六)密切聯繫全市各界黨外知識分子,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及時向中共台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使本會成為中共台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聯繫黨外人士的橋樑與紐帶,使本會成為黨外人士之家;
(七)吸引人才、培養人才、舉薦人才,及時向各級政府和統一戰線各個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和熱心參與本會活動的意願,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
(一)具有中高級職稱(以高級職稱為主)、工作業績突出,在台州市各個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黨外人士;
(二)在黨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擔任科級或科級以上職務的黨外人士。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或工作所在地黨委統戰部或本會會員推薦;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發揮自身專長,為我市“三個文明”建設獻計出力;
(四)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密切聯繫社會各界知識分子,了解、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舉薦優秀人才;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從具有較高公眾影響力、熱心於黨外人士聯誼活動的會員中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研究決定聘請各名譽會長、顧問;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不在期間,可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其他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本會工作報告,接受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上或從事的專業領域(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本會工作,作風民主,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並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召集,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理事會表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台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以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台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台州市委統戰部和台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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