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本會名稱為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本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各界黨外高級知識分子尤其以無黨派代表人士為主所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知識性、非營利性的統一戰線性質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 外文名:IMFAFNon-CCP Intellectuals
  • 發布年份:2009
  • 針對人員: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
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內蒙古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For Non-CCP Intellectuals
縮寫為: IMFAFNon-CCP Intellectual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各界黨外高級知識分子尤其以無黨派代表人士為主所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知識性、非營利性的統一戰線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和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自治區各界知識分子之間以及他們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國外僑胞和外籍華人之間的了解、友誼、交流和合作,團結和支持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為“科教興區”、推進自治區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內蒙古黨委統戰部、同時作為社會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號,郵政編碼01009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治國理政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支持會員為自治區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為“科教興區”獻計獻策、建功立業;
二、加強同全區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把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掌握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促進會員聯誼交友,協調關係,化解矛盾,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文化、學術交流活動,並創造條件逐步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講學、辦學、培訓、科技諮詢與開發、外引內聯等服務活動,促進會員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努力培養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積極為黨和政府舉薦高素質的優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在相關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中高級職稱,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有代表性的黨外知識分子。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紀違法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5。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並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另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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