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是2008年12月10日生效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 實施時間:2008年12月10日
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是以瀋陽工業大學黨外知識分子中無黨派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民眾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進一步增強黨外知識分子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密切黨委與無黨派人士的聯繫,架設黨委與黨外知識分子聯繫和溝通的橋樑;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團結凝聚廣大黨外知識分子;培養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與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在黨外知識分子中有較高威望並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無黨派人士隊伍;為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努力和貢獻。
第三條 本會由瀋陽工業大學黨委宣傳統戰部主管,接受上級統戰工作部門和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業務指導。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
(二)號召和組織會員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為推進學校建設改革,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三)發揮人才智力優勢,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和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經常了解、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為化解矛盾、協調關係、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發揮積極作用;
(五)加強會員之間溝通交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六)組織參加上級統戰工作部門和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舉辦的活動,參與學校民主政治建設;
(七)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統戰工作部門舉薦優秀黨外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人提出申請;
(三)經學校黨委確認的無黨派人士;
(四)統戰部相關負責人。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由會長提議,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學校黨委統戰部審核備案。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會長提議,經會長會議討論、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議通過,報學校統戰部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會長會議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本會相關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長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並徵求未到會人員意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從會員中產生。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常務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處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認真貫徹黨委制定的各項工作決議和檔案;
(三)愛崗敬業,在學校教學、科技、管理和育人等項工作中表現突出;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參政議政能力,有較強的代表性,在各自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若在任職期間,會長不能履行職權,由常務副會長或經會長會議提名、徵求會員意見、統戰部審核、同意後指定副會長代行職權;副會長不能履行職權,若需增補,則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表決、徵求會員意見、統戰部審核、黨委同意後,增補副會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出席相關會議,表達本會意願。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統戰部審查,黨委同意,報上級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備案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自行解散,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統戰部審查、同意後,報上級統戰工作部門和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備案後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會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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