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成立於2012年10月,是由我市黨外中高級知識分子為主自願組成的,具有統戰性、知識性、服務性、聯誼性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共鹿泉市委統戰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 地區:鹿泉市
  • 成立時間:2012年10月
  • 組成人員:市黨外中高級知識分子
組織成員,會員管理制度,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

組織成員

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現有理事73名,會員149名,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7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會由17人組成。下設教育、醫衛、科技、經濟、農業、文化藝術、新社會階層等7個專業委員會。
鹿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自成立以來,在中共鹿泉市委統戰部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戰略部署,充分發揮組織優勢,團結凝聚全市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的智慧和力量,以“有專人幹事、有經費支持、有活動場所、有服務團隊、有實踐基地、有規章制度”為標準,以打造圍繞中心、凝聚力量、服務社會的統戰品牌為目標,以宣傳政策、組織聯誼、建言獻策、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通過開展一系列活動,深化服務內涵,重點圍繞凝聚共識、建言獻策、愛崗敬業、服務社會四個方面打造同心品牌,為實現“休閒新區、經濟強市、幸福鹿泉”,率先在石家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貢獻智慧和力量。

會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會員管理,規範會務活動,制定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會員由沒有加入任何黨派的知識分子自願申請加入。
第二條: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熱愛本職、工作實績突出,有較強的合作共事、參政議政和建言獻策能力;
第三條:會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在本行業內上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四條:會員入會須向秘書處提交申請,由會長會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會員必須執行知聯會的決議,維護知聯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參加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鹿泉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全稱為石家莊市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簡稱鹿泉區知聯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黨外知識分子中無黨派人士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和貫徹黨的人才政策,加強黨和政府與無黨派人士的聯繫;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團結廣大無黨派人士;架設黨和政府與無黨派人士聯繫和溝通的橋樑;培養和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與黨真誠合作的無黨派代表人士隊伍,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無黨派人士在鹿泉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會分別接受中共石家莊市鹿泉區委統戰部、鹿泉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鹿泉區鎮寧路6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舉辦聯誼、文化交流、社會考察和社會公益等各類活動;
(三)組織會員為鹿泉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四)向黨和政府、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各類經濟、社會組織舉薦人才;
(五)為會員提供有關服務。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二)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熱愛本職、工作實績突出,有較強的合作共事、參政議政和建言獻策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在本行業業務上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並經認定具有無黨派身份的代表性人士。
凡符合以上條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會長會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和參政議政能力,有較強的代表性;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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