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制度

為加強會員管理,規範會務活動,制定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員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制度
  • 目的:加強會員管理,規範會務活動
  • 所屬:鹿泉
  • 實質:建言獻策制度
背景,條例內容,

背景

為加強會員管理,規範會務活動,制定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員管理制度。

條例內容

第一條:會員由沒有加入任何黨派的知識分子自願申請加入。
第二條: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熱愛本職、工作實績突出,有較強的合作共事、參政議政和建言獻策能力;
第三條:會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在本行業內上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四條:會員入會須向秘書處提交申請,由會長會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會員必須執行知聯會的決議,維護知聯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參加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石家莊市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全稱為石家莊市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簡稱鹿泉區知聯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黨外知識分子中無黨派人士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和貫徹黨的人才政策,加強黨和政府與無黨派人士的聯繫;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團結廣大無黨派人士;架設黨和政府與無黨派人士聯繫和溝通的橋樑;培養和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與黨真誠合作的無黨派代表人士隊伍,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無黨派人士在鹿泉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分別接受中共石家莊市鹿泉區委統戰部、鹿泉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鹿泉區鎮寧路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舉辦聯誼、文化交流、社會考察和社會公益等各類活動;
(三)組織會員為鹿泉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四)向黨和政府、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各類經濟、社會組織舉薦人才;
(五)為會員提供有關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二)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熱愛本職、工作實績突出,有較強的合作共事、參政議政和建言獻策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在本行業業務上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並經認定具有無黨派身份的代表性人士。
凡符合以上條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會長會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和參政議政能力,有較強的代表性;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制度
為更好地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查研究之風,制定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制度。
第一條 調查研究、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是知聯會和理事的重要職責之一。調查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專題調研、專業研究等,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要廣泛接觸各界人士和社會民眾,了解蒐集社情民意,形成相關資料,提交相關部門開展建言獻策。
第二條 區知聯會每年至少確定6-8個重點調研課題,分別由理事會各專委會完成。常務理事會負責重點調研課題選題調研,並對各專委會調研成果進行審定。
第三條 調研課題由各專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負責,組織不少於3名人員參加,重點調研課題由會長或由會長指定人員負責,並組成專題調研組。
第四條 重點調研課題要形成成果,以《同心直通車》或專報形式向區委、區政府反映,為相關部門提供參考。
第五條 區知聯會要主動深入調研,選擇題材積極撰寫建議、提案。全體理事和會員建言獻策資料以及開展社會調查和專業研究活動,調查研究成果提交秘書處。
第六條 區知聯會每年對參政議政、建言獻策作專門研究和部署,不斷提高理事和會員的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能力。
為加強區知聯會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規範經費收支,制定鹿泉區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知聯會經費來源和使用項目必須遵守章程規定。
第二條:知聯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機關、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條:知聯會固定資產由秘書長登記,並由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固定資產每年盤點一次。人員調聘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知聯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條:知聯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條:知聯會的經費支出,由秘書長審報,會長審批;重大開支由會長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會長簽批。
第七條:日常備用金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必須存入本會銀行賬戶,不得私開賬戶,不得將本會經費存入私人賬戶。
第九條:秘書長應按月盤點現金,按月核對銀行賬戶。未經會長同意,任何人無權審查本會的財務賬目。
第十條:秘書處每半年向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一次。
第十一條:每年度在理事會審議通過財務收支報告後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