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對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發〔2021〕28號)及相關財經紀律,結合人才工作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由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台州市財政局於2022年5月5日印發,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台州市財政局
  • 印發日期:2022年5月5日
  • 發文字號:台財行發〔2022〕2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台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台財行發〔2022〕23號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僑聯、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台州學院:
根據《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發〔2021〕28號)及相關財經紀律,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台州市財政局聯合修訂了《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台州市財政局
2022年5月5日

辦法全文

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對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發〔2021〕28號)及相關財經紀律,結合人才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安排用於市級人才發展和建設的資金。
(二)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三年。到期後,視其具體實施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或修訂政策。
(三)專項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二、支持範圍和職責分工
(一)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培養、引進、獎勵、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人才培養、人才和智力引進、人才資助和補助、人才獎勵和活動、其他與人才工作相關的事項。
(二)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人才辦”)及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辦理預算指標調整,組織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及事後監督檢查。
(四)市委人才辦負責研究制訂人才發展和建設政策,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組織協調成員單位開展績效評價。
(五)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制訂、落實各項人才具體實施政策,提出本單位的專項資金預算,負責本單位專項資金的項目儲備、使用管理,並承擔政策兌現的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
三、分配、下達與使用
(一)專項資金總體預算按照預算編製程序,經批准後列入市委人才辦(市委組織部)的年度部門預算。
(二)專項資金按人才工作項目經費和人才政策兌現經費分別進行管理。
(三)成員單位應按市委人才辦的要求及時編制本單位專項資金明細預算(包括人才工作項目經費預算和人才政策兌現經費預算)報市委人才辦。市委人才辦根據人才重點工作,結合批准的專項資金總體預算,提出專項資金明細預算,商市財政局後報市領導審定。市財政局根據審定的專項資金明細預算調整預算指標。
(四)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按規定使用人才工作項目經費,做好政策兌現申報的審定工作,及時撥付人才政策兌現經費,公開經費兌現情況。
(五)給予縣(市、區)的轉移支付由市財政局辦理,各成員單位不得對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撥付資金。市、區共同承擔的人才政策兌現,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財政局綜合考量各區的支出和需求情況,確定轉移支付金額。
(六)成員單位應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定期上報市委人才辦。
(七)專項資金結轉和結餘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一)成員單位要加強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單設明細進行會計核算,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委人才辦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對重點人才政策、人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指導成員單位開展績效評價,按市績效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由市委人才辦及時收回相關資金,並將相關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委人才辦報送的相關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市財政局、市委人才辦、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審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台財行發〔2017〕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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