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2012年12月27日,財政部以財會〔2012〕24號 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該《規定》分電網企業代征代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會計處理、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的會計處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補助的會計處理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發文時間:2012年12月27日
  • 實行時間:2012年12月27日
通知,處理規定,

通知

財會〔2012〕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處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電網企業代征代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會計處理
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銷售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實際銷售電量計算的應代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電網企業按月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時,按取得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註明的繳款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代征手續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電網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彙算清繳時,因電力用戶欠繳電費,經專員辦審核確認後作為壞賬損失核銷而不計入電網企業實際銷售電量的,按核減電量計算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審核確認並核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的,按實際收回電量計算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
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計算的購電費,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三、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的會計處理
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時,按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五、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補助的會計處理
企業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以及國家投資或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所發生的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按規定取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按收到或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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