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現就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二、電價附加配額交易。三、電費結算。四、加強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
  • 編號:改價格[2008]3052號
  • 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  
  • 時間: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簡介
發改價格[2008]3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現就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虧損項目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屬檔案一、二、三。
二、電價附加配額交易

   對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省級電網企業,按照短缺資金金額頒發同等額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證,以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方案見附屬檔案四。

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三、電費結算

   (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價附加有結餘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山東、黑龍江等12個地區的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二)對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本通知附屬檔案二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三)本次配額交易完成後,電價附加有結餘的省級電網企業,對已納入補貼範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月結算電費,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從電價附加中支付。

(四)各省級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繼續單獨記賬,餘缺逐期滾存。
四、加強監管

   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各區域和城市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附屬檔案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價補貼情況表
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情況表
三: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補貼情況表
四: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電監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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