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9]321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電 監 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於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
- 時間:2009年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屬檔案一、二、三、四。
二、電價附加配額交易
對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省級電網企業,按照短缺資金金額頒發同等額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證,以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2009年1-6月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方案見附屬檔案五。
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三、電費結算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
(二)2009年1-6月電價附加有結餘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上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09年1-6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山東、新疆等15個地區的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上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三)對2009年1-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本通知附屬檔案三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四)本次配額交易完成後,電價附加有結餘的省級電網企業,對已納入補貼範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月結算電費,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從電價附加中支付。
(五)各省級電網企業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繼續單獨記賬,餘缺逐期滾存。
四、加強監管
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各區域、城市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