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

為簡化管理流程,自然人分散式項目不再按目錄製管理,項目完成併網發電即可按電量享受補貼。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定期匯總經營範圍內的自然人分散式項目信息,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經營範圍內的自然人分散式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
財建[2016]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和《財政部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現予以公布。
為簡化管理流程,自然人分散式項目不再按目錄製管理,項目完成併網發電即可按電量享受補貼。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定期匯總經營範圍內的自然人分散式項目信息,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經營範圍內的自然人分散式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列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需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請變更,經批准後才可繼續享受電價補助。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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