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工作人員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工作人員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工作人員辦法
  • 外文名:無
  • 選調對象:選調對象指市直機關
  • 資格條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基本原則,選調對象,資格條件,職責分工,方法步驟,組織紀律,

基本原則

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工作人員工作,要以《公務員法》為依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相應的職位空缺內,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引入競爭機制,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努力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素質優良的機關幹部隊伍。

選調對象

選調對象指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科級及以下幹部或特殊崗位技術工人。

資格條件

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科級及以下幹部,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國家公務員或參照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身份;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4)符合《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迴避規定;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法律、法規規定或用人單位擬選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調特殊崗位技術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有中級以上崗位證書;
(6)具有機關後勤服務所必需的鍋爐工、電工等工種操作證;
(7)用人單位擬選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職責分工

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選調工作,由市組織人事部門全面負責,用人單位配合進行。市人事局主要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選調工作。市編辦負責用人單位的編制審核工作。

方法步驟

1、用人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申報用人計畫。計畫內容包括:本單位編制、職位空缺情況、擬選調人員資格條件等。同時抄報市編辦。
2、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與用人單位聯合發布公告。
3、用人單位按照公告要求,配合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
4、選調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統一組織報考人員進行筆試、面試,如職位需要可進行計算機技能測試;選調技術工人的原則上不進行筆試。
5、根據考試最終成績由高到低,一般按照多於應選人數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與用人單位聯合對擬選調初步人選進行考察。選調工人的,一般情況下直接進行考察。
6、在組織人事部門指導下,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對擬選調人選進行體檢。
7、根據考察和體檢結果,用人單位黨組(黨委)研究確定擬選調人員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研究決定。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現有編制、職位空缺情況、考試考察結果、黨組(黨委)會議紀要。同時,附擬選調人員考察材料和《調動審批表》。
8、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研究決定後,按規定的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9、特殊職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選調,先由用人單位向組織人事部門上報用人計畫及特殊需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再確定擬選調初步人選,經用人單位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考察後按規定的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組織紀律

1、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選調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人事管理職能,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做到選調工作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2、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幹部人事有關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限額和空缺職位範圍內申報計畫,不得超編選調工作人員;未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長時間借調外單位人員,不得擅自發布招考信息。
3、凡屬《關於市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錄的規定 》(平政辦發[2003]11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平人事[2003]131號)中已明確為不予辦理調動手續情形的,不納入選調人員範圍。
4、選調幹部任市直機關(單位)科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原則上必須在調入單位參加競爭上崗後任職,不能在調入過程中確定崗位和職務。
5、從事選調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6、組織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明組織紀律,自覺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選調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違反選調工作紀律的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確保公開選調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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