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鎮黨委、政府,縣直副科以上單位:
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將《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佛岡縣委員會辦公室
佛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2月30日
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人員調配工作管理,促進人員的合理配置和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人事部《幹部調配工作規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佛岡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試行)》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各級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
第三條 堅持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為全縣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嚴格按照編制部門規定的編制和職數科學調配人員,杜絕超編、超職數調配,堅持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工勤人員編制互不擠占的原則,保證人員的合理分布和配置。
第五條 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除安排軍轉幹部、引進高學歷、高層次人才及其他政策性幹部安置外,凡新進人員都必須經過公開招考(聘),擇優錄(聘)用。
第六條 堅持順向流動的原則。順向流動指經費渠道相同的崗位和財政核撥經費的崗位向財政核補的崗位以及非經費自籌的崗位向經費自籌的崗位。
第七條 嚴格執行有關迴避制度。
第八條 堅持個別受理,集體研究的審批原則。

第二章 範圍和條件
第九條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人員調配:
(一)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二)滿足全縣重點建設、重點項目及重點加強部門的需要;
(三)補充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空缺;
(四)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而富餘的人員;
(五)符合政策規定的指令性分配安置;
(六)因統戰、落實政策或其他原因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十條 工作人員調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心素質;
(二)調入公務員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人員,除具備公務員身份外,原則上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三)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應符合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粵人發〔2008〕275號)中第七項第31條“各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的有關規定。
(四)調入單位必須有空編,並嚴格按照編制性質辦理。
(五)凡有行業資格準入要求的,應必須具備資格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得調動:
(一)見習期或試用期未滿的;
(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調動的;
(四)不符合調配條件的;
(五)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
第十二條 由縣委組織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編辦,下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縣人社局,下同)組成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審批。
第十三條 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是調配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編辦是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部門。縣委組織部負責辦理黨群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人大、政協機關,檢察院,法院全體幹部,政府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之間、流出(入)縣外(內)的副科級(含副科)以上幹部調配。縣人社局負責辦理政府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之間、流出(入)縣外(內)的副科級以下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工人的調配。縣編辦負責審批用人單位的編制使用。

第四章 調配程式
第十四條 單位間經費層級相同、經費渠道相同、順向流動的人員調配按以下程式申報辦理:
(一)用人單位根據空編情況或工作需要,向縣編辦書面提出申請要求使用編制的申請。
(二)縣編辦下達用人單位編制使用指標。
(三)用人單位填寫《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審批表》(一式兩份)、《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呈報表》(公務員填寫、一式兩份)或《廣東省事企業單位選調人員呈報表》(事業單位幹部填寫、一式叄份)或《契約制工人流動表》(工人填寫、一式叄份)等表格,調入、調出單位及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後與縣編辦下達的編制使用指標證明、畢業證、計畫生育證明、職位要求的資格證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一併交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審核。
(四)縣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縣人社局、縣編辦召開聯席會議,討論人員調配審批事項。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五)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根據聯席會議審定的結果及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簽字的《佛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審批表》向調出單位下達調令,調出單位憑調令開出行政(職工)介紹信到縣委組織部或人社局辦理調動手續。用人單位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社局開具的行政(職工)介紹信到縣編辦辦理入編登記手續。縣財政局憑編辦開具的編制使用卡核撥工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及逆向流動的,按以下程式申報辦理:
(一)用人單位根據市、縣招考工作安排,擬訂招考計畫報縣編辦核定編制使用情況。
(二)用人單位憑縣編辦核定的編制使用指標將招考計畫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審核。
(三)縣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縣人社局、縣編辦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招考計畫。公務員招考計畫以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名義上報,由省、市統一組織招考。事業單位招考按《佛岡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試行)》由縣人社局組織實施。
(四)縣人社局依據錄用名單辦理錄用手續。入編、工資核撥程式按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由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按有關規定任免的幹部,需辦理調動手續的,根據幹部任免檔案,由縣委組織部辦理。入編、工資核撥程式按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系統內部人員流動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申報辦理。未經領導小組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調配人員。
第十八條 調出本縣的,須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審批並辦理調動手續。其中縣以上管理的拔尖人才調出本縣,須經縣委組織部同意;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調出本縣,須報告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縣領導。單位應在人員調出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縣編辦辦理出編登記手續。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 嚴肅編制管理和人員調配工作紀律,嚴格按照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和辦理相關手續。組織、編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規範運行,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組織、編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主動接受民眾監督,做到政策、程式、結果三公開。有關單位申報請調材料要真實可靠,否則不予審批,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編制管理和調配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違反工作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鎮、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辦理幹部調配。對擅自調配的,有關部門不得列編,不得確認崗位等級,不得兌現工資待遇,不得核撥經費。
第二十二條 各鎮、各部門不得長期借調工作人員。嚴禁以工作需要為由,在縣調配工作領導小組未審批調動之前,對擬調幹部先借調到崗工作;調配前確需試用的,必須按幹部調配許可權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批准,但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將非公務員身份人員借調到機關工作,更不得任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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