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是為了規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 印發時間:2006年4月9日
  • 簡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2006年4月9日印發)
第一條 為規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
第四條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中共中央委託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批後,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市(地)、縣級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託人事部審批;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人事部備案;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批。
特殊需要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直接確定。
第五條 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
(二) 獲得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
(三) 設立機構的批准檔案;
(四) 單位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錄用、職務與級別、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已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因法律法規變更,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不再實行參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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