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我國幹部人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civil servan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
- 實施時間:2006年1月1日
方案簡介,主要內容,
方案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我國幹部人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公務員法的公布施行,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依據,為提高公務員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為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優秀人才密集、善於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支撐,有利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各級政權建設,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推進公務員制度建設,依法管理好公務員隊伍,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科學安排,穩妥推進,務求實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抓總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統一規劃,明確分工,精心組織,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扎紮實實地推進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級機關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以實施公務員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機關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保證公務員法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公務員法過程中,要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禁擴大實施範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不得濫設職位,不得超編和擴大範圍進行登記,不得超職數配備人員。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對公務員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認真妥善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央。
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我國幹部人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公務員法的公布施行,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依據,為提高公務員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為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優秀人才密集、善於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支撐,有利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各級政權建設,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推進公務員制度建設,依法管理好公務員隊伍,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科學安排,穩妥推進,務求實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抓總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統一規劃,明確分工,精心組織,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扎紮實實地推進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級機關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以實施公務員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機關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保證公務員法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公務員法過程中,要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禁擴大實施範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不得濫設職位,不得超編和擴大範圍進行登記,不得超職數配備人員。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對公務員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認真妥善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央。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適應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深入調研,明確政策,穩步推進,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基本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和組織保證。
二、實施範圍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下列機關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全面實施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點做好公務員登記、職務與級別確定和工資套改等項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後難的原則,第一步先在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進行,第二步在市(地)級以下機關進行。
(一)公務員登記。公務員登記是實施公務員法的基礎性工作。要在規定範圍內,嚴格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規定的對象、條件、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自上而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公務員登記必須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必須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進行,不得超編登記。登記工作採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實行逐級負責制。各級機關要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對機關工作人員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今後,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公務員登記表》作為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裝入公務員檔案。在公務員登記工作的基礎上,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
(二)確定職務與級別。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環節。要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合理設定職位,根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辦法》和有關檔案規定,確定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對超出規定職數的,要採取措施,逐步消化,達到規定的領導和非領導職務職數。
在國家有關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出台前,各級機關公務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
(三)進行工資套改。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是實施公務員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務員登記和職務與級別確定完成後,按照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進行工資套改。公務員按照確定的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確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四、配套法規建設
配套法規建設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保證。要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統籌規劃,抓緊研究,成熟一個、出台一個,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逐步建立較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在公務員法配套政策法規出台前,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和原則,依法辦事。出台涉及公務員管理政策,不得違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尚未明確規定的,須事先徵求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公務員法實施的同時,中央印發的有關黨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工商在線上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檔案不再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對現行有關法規、規章及檔案等進行清理,視情況修改或廢止。
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確定列入參照管理單位。對於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批准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要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原則上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六、組織領導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中央機關各部門,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組成由組織、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工作班子,負責實施公務員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備案。各地區各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注意調查研究,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認真解決,妥善處理。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權威。要把是否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條件和程式進行公務員登記,是否按照規定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否嚴格執行工資福利保險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各項配套的政策法規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督促檢查。對違規進入機關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確保公務員法順利實施。
附屬檔案:一、《公務員範圍規定》
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辦法》
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附屬檔案一:公務員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範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係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係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確保公務員法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採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登記的對象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暫緩登記,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暫緩登記,結案後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第五條 不予登記的對象:
(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六條 登記工作的程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
第七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許可權:
(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工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二)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並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備案說明,機關的國家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登記人員數、暫緩登記人員數、登記和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
第九條 公務員登記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後,逐級上報。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照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定條件、程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並責令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公務員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公務員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要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給各地區各部門的行政編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公務員登記表》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採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登記的對象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暫緩登記,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暫緩登記,結案後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第五條 不予登記的對象:
(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六條 登記工作的程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
第七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許可權:
(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工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二)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並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備案說明,機關的國家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登記人員數、暫緩登記人員數、登記和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
第九條 公務員登記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後,逐級上報。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照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定條件、程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並責令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公務員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公務員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要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給各地區各部門的行政編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公務員登記表》
二、《公務員登記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