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介紹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
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
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
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範圍對象
參照管理範圍和對象
(一)參照管理範圍
法律法規的授權包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省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規檔案。
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主要是指
黨委系統擔負的黨的領導機關工作職能和政府系統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依據法律、法規等的授權情況和黨委、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制定的“三定”方案、機構編制方案或規定的主要工作職責確定。
(二)參照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
公務員法實施前已批准為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員已辦理過渡手續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不再進行參照管理資格審查和考試考察。
符合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條件,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尚未審批為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管理後,其工作人員應具有的資格條件為:
1.系核定的單位編制限額內的正式工作人員;
2.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市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區、縣(市)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4.截至單位批准參照管理之日,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6.單位批准為參照管理之日,原為工勤人員後轉入管理崗位滿3年以上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轉聘在專業技術崗位滿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可列入參照管理對象。
(參考:杭州市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
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機關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
第四條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中共中央委託
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批後,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市(地)、縣級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託
人事部審批;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人事部備案;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批。
特殊需要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中共中央或者
國務院直接確定。
第五條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
(二)獲得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
(三)設立機構的批准檔案;
(四)單位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錄用、職務與級別、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已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因法律法規變更,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不再實行參照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員交流
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參公人員交流到機關公務員隊伍問題的答覆意見》(川人社函〔2011〕676號)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參公人員能否交流到機關公務員隊伍問題作了明確答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轉任機關公務員職務:
福建省公務員局:參照管理單位中經批准登記,且符合擬任職位資格條件的以下人員,在編制限額和職數範圍內,經公示無異議,可交流到行政機關: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機關工作人員;
(2)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
(4)曾選聘到村任職的
大學生村官、參加過省級“
三支一扶”計畫、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服務基層項目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5)德才表現突出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兩類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
博士學位;按照事業單位補充人員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聘考試進入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具有
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