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方案的通知 吉政發〔2009〕1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吉政發〔2007〕39號),紮實有序推進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方案的通知
  • 地點:吉林省
  • 性質:通知
  • 創建時間:2009年3月31日
指導思想,總體目標,改革範圍,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實施步驟,保證措施,

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生態建設與產業發展並重,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總體目標

到2010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產權明晰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不斷深化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現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改革範圍

(一)改革範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區劃界定的集體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
(二)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東部山區生產建設的決定》(吉發〔1980〕81號)規定,從國有林業局和森林經營局劃撥給社隊經營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體使用管理的,納入改革範圍;由鄉(鎮)政府使用管理的,暫不納入改革範圍,要積極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實經營主體。
(三)對被非法侵占蠶食的集體林地,要加大清收力度,依法收回,一併納入改革範圍。
(四)對權屬有爭議且暫時難以解決的山林,暫不納入本次改革範圍。各級政府要強化林權糾紛調處工作,待林權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

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
(二)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
(三)堅持尊重農民意願,實行民主決策,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四)堅持依法辦事,規範操作,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五)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主要任務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改革,分為主體改革和配套改革兩個部分。
(一)主體改革。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制度。
1.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林,通過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產權。原則上實行無償分林。具體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家庭承包經營。只要資源條件和經營條件允許,就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股份合作經營。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可以採取“先分後股”、“先分後聯”的方式,將現有集體林地林木按實物或價值量均等分配到人,再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落實經營主體。
有償轉讓經營。人均集體林面積較少的村,可以對其集體林評估作價,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落實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有償轉讓收益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剩餘部分用於發展林業和集體公益事業。
採取家庭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經營的,林地承包期為5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有償轉讓經營的,承包期不宜過長,以一個輪伐期為宜,具體期限由農民自主決策。
為統籌集體和農民的利益關係,允許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留取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村林地面積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實承包管護責任。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對已承包到戶和流轉的集體林,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林木歸己,允許繼承。
責任山、“誰造誰有”和退耕還林地,產權明晰並依法經營的,要予以維護;產權明晰,但林地面積不準、承包契約部分條款不完善的,要重新核實林地面積,規範和完善契約;產權不清的,要落實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明確經營主體;違法違規經營的,要依法處理,調整、變更或終止承包契約。
通過競價拍賣等方式已經流轉的集體林,凡程式和期限合法、契約形式和內容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對權利和義務顯失公平、契約程式和內容不完善、大多數村民對部分條款有異議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完善契約或簽訂補充協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嚴重損害大多數村民利益的,予以糾正或終止契約。
(二)配套改革。
在主體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後,圍繞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和保障收益權,積極推進配套改革,通過完善政策、減輕稅費、規範管理、健全服務,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
1.完善集體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式,提供便捷服務。
2.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積極籌建林業要素市場,不斷完善運行機制,拓寬市場功能,促進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有序流轉。
3.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補償標準。不斷加大對林業生態建設的投入。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大力發展林業小額貸款。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協會,引導和規範林業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實施步驟

時間安排。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三批推進。第一批通化市所屬7個縣(市、區)和大安市、梨樹縣、撫松縣,從2007年11月開始,到2009年5月末全面完成主體改革任務;第二批延邊州、松原市和白山市,從2009年1月開始,到2010年6月末全面完成主體改革任務;其他市、縣(市、區)作為第三批,從2009年4月開始,到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主體改革任務。有條件的縣(市、區),在推進主體改革的同時,可以同步開展配套改革。
階段安排。根據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任務要求,林改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主要任務是:召開動員大會,組建林改機構,市、縣、鄉制定林改工作方案。省、市、縣逐級舉辦政策和業務培訓班,廣泛深入進行宣傳。
第二階段:摸底調查。主要任務是:開展森林資源和經營狀況、林木林地流轉、參改人口調查,摸清矛盾糾紛情況和民眾改革意見,調處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張榜公示各項調查結果。
第三階段:組織實施。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審批村組實施方案,按方案組織實施,結果張榜公示,簽訂承包契約,進行林權登記。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主要任務是:自我總結,查缺補漏,開展自檢,歸卷立檔,省、市(州)聯合檢查驗收。各縣(市、區)通過驗收後,開始核發或換髮林權證。

保證措施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落實好保證措施,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一)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強有力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責任體系。
1.成立組織機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行政府負總責,林業部門牽頭抓,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市(州)組織領導,縣(市、區)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各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要成立林改領導小組,落實工作責任,政府一把手負主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省、市、縣、鄉、村要逐級簽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目標責任狀,將改革的任務、目標、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當好參謀,做好政策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法制、監察、檔案等部門要分工負責,相互支持配合,合力推進林改工作。要加強林改工作機構建設,配齊配強林改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專職專責,紮實做好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各項日常工作。各縣(市、區)要成立林改工作組、選配指導員,派駐到鄉、村具體指導林改工作,做到鄉鄉有工作組,村村有指導員。
2.加強督導檢查。各級政府要圍繞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基本原則,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導檢查,建立督導機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各級政府督查部門要將林改工作納入督查內容,定期開展林改專項督查活動。各級林改辦要及時調度林改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難度大、民眾意見多的地方,要派人蹲點督導。對林改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指導意見,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確保林改工作按照正確的方向順利推進。
3.保證林改經費。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實行以地方為主、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適當補貼的辦法予以解決。市、縣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及時將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專款專用。同時要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好林改所需經費。
4.嚴肅工作紀律。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中,各級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廉潔從政,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堅決做到“林改五不準”:不準幹部利用部門、政策、資金、信息、技術優勢參股、入股;不準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轉讓林木林地,與民爭利;不準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集體山林承包經營或招投標、拍賣轉讓經營;不準幹部暗箱操作,搞權力承包、壟斷承包;不準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農民負擔。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林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查處。
(二)精心組織,扎紮實實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1.開展宣傳和培訓。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林改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政策,大力宣傳林改先進經驗。各新聞媒體要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宣傳工作的重點,採取設立專欄、專題、專版等形式,及時跟蹤報導林改動態信息。各地要設立林改宣傳欄,張貼宣傳畫,懸掛宣傳標語,並要採取政策解答、專題講座等形式及時解答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制定培訓規劃,按著實際工作需要,切實做好培訓工作。省級主要培訓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林業局長和林改辦主任;市級主要培訓各縣(市、區)林業局分管局長、鄉鎮長、林業站長和業務骨幹;縣級主要培訓鄉村幹部、林改工作隊員和村民代表。重點講解林改法律法規、政策、工作任務、操作流程、技術細則、經驗作法和標準要求。
2.制定林改方案。市、縣、鄉要制定林改工作方案,村組要制定以確權為主要內容的實施方案。要嚴格實行方案逐級審批制度。市(州)方案必須經省林改辦審批;縣(市、區)方案必須經市(州)林改領導小組審批,報省林改辦備案;鄉(鎮)林改方案必須經縣(市、區)林改領導小組審批,報市(州)林改辦備案;村組林改實施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市、區)林改辦備案。要加強對村組制定實施方案的指導,確保方案符合政策規定,符合本地實際,符合廣大農民民眾意願。
3.堅持試點先行。各地要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層層開展試點,要選擇確定有代表性的鄉鎮、村組作為試點單位,集中精力,抓實抓好。在試點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開。
4.認真調查摸底。摸清底數是做好林改工作的基礎,必須抓實抓好。一是查清森林資源底數。對所有集體林地、林木,包括自留山、責任山、“誰造誰有”和退耕還林地、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流轉的山林以及被非法侵占蠶食的集體林地,都要逐項逐塊核實權屬、面積、蓄積、樹種、林齡和四至界線。確定林地邊界四至,要由調查人、四至地類所有權和經營權人現場簽字確認。對本次調查面積與森林資源檔案數據不符的,要逐塊說明情況,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准確認。二是查清流轉情況。對已經流轉山林,要查清承包人、流轉時間、流轉形式、民主決策程式、承包期限、承包價格等狀況。三是查清參改人口狀況。參改人口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以在冊戶籍為依據,查清戶籍、人口以及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等情況。確認參改人員資格,要堅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律平等。
5.抓好林改檔案建設和管理。林改檔案建設要與林改每個階段的工作同步進行,實行分級負責,建立縣、鄉、村三級管理制度,每個工作階段都要及時收集整理檔案資料,規範做好歸檔立卷工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林改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確保林改檔案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三)規範運作,實行全過程陽光操作。
1.規範工作程式。省林改辦已制定了統一的林改工作流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但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從組建機構、制定方案、會議動員、宣傳培訓、調查摸底、村民決策、劃界分配、結果公示、簽訂契約、檢查驗收、確權發證等每個工作步驟,必須嚴格按程式規範操作。各地對每個階段都要制定具體指導意見,每個階段必須經過上級驗收合格方可轉段。
2.尊重農民意願。從調查摸底、資源評估作價、方案制定到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項,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林地屬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決策;林地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決策。堅持實行“三簽”、“五公開”制度。“三簽”,即會議通知簽收,參加會議簽到,議定事項簽字。表決事項他人不得代簽。“五公開”,即做到改革政策、內容、程式、方法和結果五公開。對重大事項必須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林改組織機構、參改人口、森林資源底數、林權現狀、林改方案、招標拍賣公告、確權結果、收益分配及林權登記申請等。林權申請登記公示期為30天,招標、拍賣公告需提前15天發出,其他事項公示期不少於7天。
3.清收被非法蠶食林地。各級政府要利用林改的有利契機,採取有力措施,把清收林地作為林權制度改革的重點工作來抓,保護好林地資源和農民利益。對清收回的林地,要一併落實林地承包經營權,及時退耕還林。
4.妥善處理林權糾紛。各地要高度重視林改糾紛調處,切實做好各類糾紛的排查,制定調處辦法,本著“依法依規調處與民主協商相結合以民主協商為主”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實行分級管理。組與組間爭議由村級調處,村與村間爭議由鄉(鎮)調處,鄉與鄉間爭議、集體林與地方國有林間爭議由縣(市、區)調處,地方與國有森工間林權爭議由省林業廳調處,報國家林業局批准。做到組裡矛盾不出村、村內矛盾不出鄉、鄉內矛盾不出縣、縣內矛盾不出市,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對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更要尊重法律的原則,主要採取利益調整的方法來解決,既要維護經營者權益,又要保護農民的利益,切實維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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