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暫行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10.05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05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確保房地產開發健康有序地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在本市城鎮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已取得本市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規模是指開發企業依據資質等級所應開發的土地總量、房屋總量(包括聯合、聯建、代建和轉讓等項目)和項目技術程度的標準。
第四條 撫順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認定其可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標準:
(一)一級開發企業:準予在本市城鎮區域內從事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土地、房屋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以及工業區、商業區和較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可承擔40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4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項目技術複雜程度不受限制。房屋開發在建規模不得超過20萬平方米。
(二)二級開發企業:準予在本市城鎮區域內從事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土地、房屋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以及工業、商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承擔20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不得承擔30層以上、30米跨度以上的建築物,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的開發建設。房屋開發在建規模不得超過10萬平方米。
(三)三級開發企業:準予在本市城鎮區域內從事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土地、房屋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以及工業、商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可承擔10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不得承擔16層以上、24米跨度以上的建築物,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的開發建設。房屋開發在建規模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
(四)四級開發企業:準予在本市城鎮區域內從事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土地、房屋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以及工業、商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可承擔5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不得承擔8層以上、18米跨度以上的建築物,高度30米以上的構築物的開發建設。房屋開發在建規模不得超過2萬平方米。
(五)五級開發企業:準予在本縣鎮區域內從事房屋及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業務。可承擔2萬平方米以下住宅組團的房屋及簡單商業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只允許承建7層以下民用建築、25米以下的構築物的開發建設。房屋開發在建規模不得超過0.8萬平方米。
第六條 開發企業投資能力審定依據:
(一)報告期自有流動資本達到等級標準規定以上;
(二)報告期流動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三)報告期企業原在建項目拆遷安置、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 對開發企業申報的建設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徵得市開發辦意見後再予審批。未經市開發辦依照本規定審核的開發企業開發規模,按超級超量開發處理。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承擔建設任務,由市開發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罰款、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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