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徵收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暫行辦法

《撫順市徵收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暫行辦法》是撫順市政府1993年6月3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政發[1993]54號
【發布日期】1993-06-03
【生效日期】1993-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撫順市徵收房地產開發建設
項目環境差價費暫行辦法》通知
(撫政發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撫順市徵收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撫順市徵收房地產開發
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積累城市建設基金,加強對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巨觀調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舊區改造、新區開發等房屋建設活動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單位)和建設單位,須按本辦法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納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
第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持計畫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中標通知書》、《拍賣成交通知書》)到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納環境差價費後,憑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發的證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第四條:環境差價費以新增建築面積為基礎數據,按不同地區的收費標準計征。
新增建築面積是指新建住宅與原有住宅、新建公建與原有公建建築面積之差。
在交納環境差價費時,如施工圖紙未設計完,新建房屋建築面積暫以規劃圖建築面積為準;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再按施工圖紙建築面積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築面積,公有房屋以《國有房屋產權證》為準,私有房屋以《房產執照》為準。
第五條:環境差價費應一次付清,如資金有困難,可按平方米綜合造價(暫為720元)折算相應建築面積交納。
第六條:交納的建築面積按施工圖紙成單元、立廳確定。交納的面積如與施工圖紙戶室面積不符時,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內的,不退不補;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過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綜合造價(暫為720元)折算成金額交納或退還。
第七條:新征土地的建設項目,環境差價費暫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征。
第八條:對圖書館、博物館、教學樓、托幼園所、青少年宮、社會養老機構、醫療衛生設施、環衛設施、體育設施和生產廠房暫不收取環境差價費。
對高層建築八層(不含八層)以上的面積免收環境差價費。
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向動遷主管部門交納動遷費的規定繼續執行。
第十條:對逾期不交納環境差價費的,除按規定補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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