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自治州環保局),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增加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⒊加強落實自治區、自治州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區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自治區和自治州減排目標的責任;執行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自治區減排目標制定自治州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自治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意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自治州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對自治州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條例草案提出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的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環評審批和環保竣工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負責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源、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負責自治州污染源線上監測平台和環境信息與統計數據中心的運行;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報制度,負責發布自治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環保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
二業務科。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承擔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整治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負責自治州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及日常環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有毒化學品、固體廢物和醫療垃圾等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參與指導循環經濟和推動清潔生產等工作。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2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環境監測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環保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16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
主要職責:承擔國控、區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重點工業區特徵污染物專項監測,地表水、城市飲用水、沙塵、酸雨、生態環境質量等例行監測,重大、一般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負責編制各類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質量公報等。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環境監察支隊。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環保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
主要職責:負責自治州環境執法監察工作,受自治州環保局委託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負責排污申報登記的審核和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落實自治區和自治州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開展排污費徵收等工作。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環境信息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環保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全州環境數據及環境信息的收集、傳輸、存儲、處理及共享工作,負責自治州環境信息與統計數據中心及自治州污染源線上監測平台建設、維護、運行等工作,擬訂自治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綠色系列創建活動。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自治州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自治州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保局協商一致。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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