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
開採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第二十一條 採礦權申請...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類型 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地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 實施時間 1986年11月...
為培育和發展礦業權交易市場,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促進礦產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確保國家礦產資源資產權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7日由廣西壯族...
第十六條 各級年檢工作經費應列入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執行。經費來源為本級徵收或分配的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年檢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南寧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是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規劃。內容解讀 《規劃》提出,到2025年,南寧市礦石年開採量預期達1.5億噸,採選業產值達到12億元。礦產勘查開發布局和礦業結構進一步最佳化,實現優勢資源增儲上...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要求保密的礦產資源統計資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統計信息,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五條...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
一、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南寧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採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第五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託 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
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及其開發利用,應當符合...
現在南寧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工作。主要成果有:成功地完成回採工作面沿空留巷科技項目;為南寧市政府起草《南寧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礦山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為南寧市制定《南寧市礦山資源管理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著有...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可以...
《南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於1995年4月27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並且於1995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皆在保護南寧市水資源的管理條例。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系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科學規劃、...
(十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南寧市林業局。(十九)承擔自治區首府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南寧市城市規劃...
本意見下發前已有的探礦權到期延續時,應當簽訂出讓契約,證載面積視為首設面積,按上述規定執行。探礦權出讓契約已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八、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為最大化降低社會認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沒有”“有多少”“...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並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
下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服從上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第九條自然資源部應當依據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一定時期國家關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重大部署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契約、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全部或部分已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四、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自然資源部...
(一)履行城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負責...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採砂石土礦產資源的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砂石土礦產資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河砂開採依照河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開採砂石土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市...
第五條 南寧市管理的國有資產適用於本條例,但對土地、水、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除外。第二章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國家...
第十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第...
第十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需要占用或者使用土地、海域、河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開採《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