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暫住戶口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暫住戶口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9月2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暫住戶口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2月09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9月21日通
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2月9日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以下五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一、《南寧市暫住戶口管理條例》
1、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和收取管理費”刪除。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騙領、買賣、出借、偽造、變造、冒領《暫住證》,或者使用騙領、偽造、變造、作廢的《暫住證》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騙領、偽造、變造、作廢的《
暫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
“(三)用工單位、個體戶雇用無《暫住證》外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3、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南寧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三、《南寧市民族教育條例》
1、刪除第十三條;
2、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各類民族學校、民族班的少數民族學生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學生在校期間適當補貼和生活補貼標準由市、縣人
民政府規定”。
四、《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確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車輛出入道口的,按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
2、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
3、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修復費用,情節
嚴重的,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市政設施嚴重損壞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城市橋樑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南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
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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